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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后卖房逃税 诉交易无效被驳

房天下2012/09/05 16:28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孙先生夫妇将房屋出售。为了少缴税,100万元成交的房屋在房屋出售合同中价格仅为36.1万元。孙先生夫妇称对逃避国家税收行为深感愧疚,遂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近日,丰台法院一审驳回孙先生夫妇诉求。

孙先生夫妇起诉称,2009年,他们通过中介将位于丰台区的房屋卖给陈女士。在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为少缴税,经买房人及中介提议,以实际并不存在的房屋内设施、装修等名义折价63.9万元,在合同中房价款仅为36.1万元,并约定一切相关税费等均由买房人承担。

孙先生夫妇称,事后得知,他们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对此他们深感愧疚,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买方陈女士表示,孙先生夫妇起诉的真正原因是一年来房价飞涨,该房涨价40万元。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价仅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参考,而非的定价依据,法院认定此份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驳回孙先生夫妇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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