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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可休最多两天的“痛经假”

扬子晚报2018/05/1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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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讯(记者 赵冉)江苏女职工们很快就能休“痛经假”;“背奶妈妈”们将有更多的母婴休息室……5月11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政府法制网获悉,备受期待的新版《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5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对于此前备受关注的“痛经假”休多少天、怎么休,终于有了版的规定了。其中第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数据显示,江苏现有女职工1009万,占职工队伍总数的42.7%。在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江苏一点也不含糊,积极为女职工谋福利,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如今,“背奶妈妈”在职场很常见。她们在生育后因工作不能在家做全职妈妈,只得利用工作间隙存储母乳,晚上背回家给宝宝当第二天的“口粮”。新版《规定》明确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日劳动时间内不少于1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背奶妈妈们也将有更多母婴休息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托幼机构。

对于女职工的保护,《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等,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此外,对于职场“性骚扰”,征求意见稿中也制定了相应的条款,要求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并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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