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居民: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
房屋局2014/07/29 09:49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1.適用範圍
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適用於由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經營的信用機構(下轉稱"銀行")所批出的用作在自由市場內取得自住獨立單位的貸款。同時,該制度針對每期尚欠的部分本金發放利息補貼。
2.發放條件
一、銀行評估的單位價值不超過澳門幣二百六十萬元;二、銀行批給的貸款金額不超過上項所指金額的百分之九十;三、單位的使用准照已發出;四、若單位的使用准照尚未發出(俗稱"樓花"),必須具有由主管實體發出的工程准照,且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已訂立及已在物業登記局登記;五、單位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用途;六、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在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生效後訂立。
3.申請要件
4.申請手續
5.申請程序 房屋局於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將有關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如申請獲得批准,房屋局於上述期間內發出有關許可書,並將其影印本送交澳門金融管理局及有關銀行。
6.申請程序 由銀行根據其本身準則批出的貸款中以澳門幣一百萬元為限可獲利息補貼。
7.補貼期限及補貼率
一、不論貸款期限為何,獲發放補貼的期限自許可書發出之日起計,最長為十年二、補貼率為每年四個百分點。三、如銀行的貸款利息金額低於補貼金額,則補貼按貸款利息金額發放。四、補貼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B=(Rc- RaxCb )xJxD ÷365
C
(一)B為補貼金額;(二)Rc為澳門金融管理局結算的貸款餘額;(三)Ra為提前償還的本金金額;(四)J為補貼率;(五)D為償還期日數;(六)C為銀行批給的貸款金額;(七)Cb為可獲補貼的貸款。8.訂立公證書
一、貸款合同應於許可書發出之日起計一年內以公證書訂立,否則取消有關發放補貼的許可。二、在上項所指期限屆滿前向房屋局解釋並獲接受者,該期限得以相同期間延長,延長兩年。三、買賣公證書及抵押公證書應同時訂立。9.移轉及第二次抵押
一、如受惠人自以公證書訂立貸款合同之日起計五年內移轉獨立單位,則終止發放補貼,且受惠人須退還全部已收取的補貼款項及有關法定利息;但因繼承而移轉者除外。二、如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則終止發放補貼,但受惠人無須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 (一)自以公證書訂立貸款合同之日起計五年後移轉獨立單位,但因繼承而移轉者除外;(二)將獨立單位作第二次抵押的標的;(三)將獨立單位抵押予其他銀行。10.處罰
一、如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受惠人須雙倍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 (一)將單位作自住房屋以外的其他用途。自住房屋是指受惠人及其家團的實際及長期居所;(二)隨後發現受惠人或其申請表所載的任一家團成員不符合申請所規定的要件。二、如受惠人遲延償還獲補貼的貸款超過三個月,房屋局可取消發放補貼,並要求受惠人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三、如兩名受惠人因婚姻或事實婚關係而組成一個新的家團,雙方均須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計三個月內書面通知房屋局,以便取消其中一個獨立單位的補貼申請,但無須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而終止補貼的獨立單位不再受有關行政法規所定的制度約束。倘受惠人不遵守上述規定,須雙倍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相关搜索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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