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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垠大厦因欠款纠纷将被拍卖 购房者提出异议

兰州晨报2014/11/25 09:27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因陷入欠款纠纷,银垠大厦将被拍卖。但当银垠大厦进入拍卖程序后,作为案外人的31名购房者仍旧提出执行异议。11月24日上午9时,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马某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公开召开听证会。法庭并未当庭作出裁定。

源于拍卖

2005年银垠大厦项目在滩尖子开建,2007年主体封顶。然而在建设过程中,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爱之泰公司)没有资金致使银垠大厦成为烂尾楼。虽然,爱之泰公司与兰州天奇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奇公司)因供应钢材、水泥等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进入法律程序,并经省高院指定兰铁中院对该案进行执行,但是百余名购房者却不知道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2013年4月17日,兰铁中院对银垠大厦进行了委托司法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大厦进行司法拍卖。2014年10月10日,省高院在审查后通知兰铁中院依法组织拍卖。随后,兰铁中院委托拍卖公司发布公告显示,银垠大厦整体拍卖参考价为4亿元,竞买保证金为8000万元,于11月25日以网络竞价的方式拍卖。

案外人马某等31名购房者在看到银垠大厦将被整体拍卖的公告后,向兰铁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马某等31户购房者认为,法院正在执行的执行行为和委托拍卖行为涉及的标的物银垠大厦中的部分在建房屋,系他们购买的尚未交付的房屋,他们对该大厦中的部分房屋具有权利;法院所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天奇公司是被执行人爱之泰公司的债权人,其不是法院现在所执行标的物银垠大厦房屋的权利人,故法院无权直接执行拍卖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法院以异议申请人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为由要执行购买的房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于是,马某等人请求法院裁定中止(2010)兰铁中执字第14号案件的执行;请求停止对城关区滩尖子489号602#路与603#路交界处西南角银垠大厦的整体拍卖。

听证现场

11月24日上午9时,兰铁中院对马某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公开召开听证会。马某等购房者以及申请执行人天奇公司围绕“是否可以中止该案的执行,停止对银垠大厦的拍卖”这一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

听证会上,代理律师出示8组证据证明异议申请人所提异议是成立的。对此,申请执行人天奇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马某等购房者主张的是债权,本案的核心主张是物权,马某等人虽然与爱之泰公司签订合同,但是买卖合同不代表物权,因此马某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马某等人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由于此案所提异议是异议申请人作为案外人,针对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即案外人对该标的物具有合同权利和归属权益争议,故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本案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是对爱之泰公司开发建设的“银垠大厦”进行整体拍卖,其中包含了异议人购买的商品住宅,现异议人商品房购买合同的标的物与法院要执行的标的物发生重叠和冲突,根据法律规定应中止执行,对发生的标的物冲突进行处理,此案执行法院直接执行异议人通过买卖合同购买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天奇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买卖依法登记有效,不登记无法律效应。另外,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是债权而非物权,有合同不代表有物权。同时,作为执行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是对已确定的物权申请执行,异议人既拿不出物权证据,也拿不出债权证据,只有一份买卖合同,而在法律中,物权先于债权,而且他们的债权已经经过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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