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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遇新规 老“套路”行不通了

洛阳日报2016/08/25 09:5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中介乱收、虚假房源吸引顾客、隐瞒或夸大房源信息……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这些花招令不少购房者、租房者深恶痛绝。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中介市场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

中介诱导客户有“套路”

济源人小陈今年大学毕业,7月初,她在我市涧西区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实习工作,于是通过中介公司租房。

“上班步行30以内,一室一厅,与同学合租,月租金800元左右……”这是小陈开出的条件。中介公司一听很快给出答复,表示有现成的房源符合她的要求。于是小陈和同学交了“看房诚意金”后,便跟着中介人员去看房。

“看后很失望,我实地测试过,从单位走到出租屋要将近40,附近也没有公交车,上下班很不方便。”小陈说,后来,中介不停地给她打电话,介绍多处其他房源,后她退而求其次,选定西苑桥附近的一个小户型,虽然距离公司并不近,但乘坐公交车还算方便。

“后来慢慢就觉得,中介初用‘符合条件的现成房源’诱导我们,再用其他房源逐步让我们退而求其次,主要是为了促成这笔生意,这是中介的‘套路’。”小陈说。

这些“套路”常见

房地产经理人联合会副秘书长路延熹表示,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该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二手房及租房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不规范、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

“房地产中介市场门槛较低,目前我市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多数资质不高、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加之此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经常出现。”路延熹说。

对此,业内人士总结出几种常见的中介“套路”:

用虚假优质房源诱导客户

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先用一套户型好、价格优的房源吸引顾客,当顾客确定要看房时,再以“房源刚售出”等说法,向顾客释放房源抢手、欲购从速的假象,终促成客户购买其他房源,从中获利。

隐瞒房源信息,推销夸大其词

在租房及二手房销售中,中介会夸大一些房源的户型、品质、配套服务等优点,甚至隐瞒不足,将缺点说成优点。

信息不对称,价格不公平

举例来说,一套二手房卖方定价30万元,有的中介会与卖方协商,成交价超出部分中介“落大头”,有的则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独吞”超出部分。

管理不规范,售后难保障

目前,一些中介机构为降低成本,其从业人员少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房地产评估师证书”等,对房屋估价不规范,大多参考周边房价。人员流动性大,成交后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不易维权。

“目前中介合同大多是三方合同,合同上有责任划分,但属于中介的责任几乎没有,即使出现纠纷,中介也会撇得很干净。”业内人士说。

新规出台,老“套路”行不通了

本月,国家七部门联合印发《意见》,要求中介机构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和发布管理,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必须核实其真实性,对于已出售、出租或者取消委托的房源,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从网站、门店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此举可有效减少中介利用极具诱惑力的虚假房源信息吸引购房者、租房者的不当行为,掐断了虚假房源信息产生的源头。”路延熹说。

在收取方面,目前我市中介不统一,多为成交价的2%,一些中介会根据买卖双方急切程度,调整比例。《意见》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

此外,《意见》还约束中介从业人员行为,通过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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