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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本月起广告宣传禁用驰名商标做“卖点”

廊坊都市报2014/05/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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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上。那么,现在商场、超市、商店等零售商销售的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是否需要下架?

近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凡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仍可继续销售。

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

据市工商局商广科科长潘艳民介绍,“驰名商标本质上只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在谈及驰名商品时也提到,驰名商标并不能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荣誉度。

记者了解到,去年8月,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商标法》修正案。在新《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

市民发现可举报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共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总量19件,新《商标法》开始实施后,这些企业要对尚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重新包装。

潘艳民解释说对于继续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市工商局也将适时组织开展检查。如果市民发现5月1日后进入市场仍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可以举报。企业不在廊坊的,由工商部门移送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驰名商标持有人将承担违法责任。所在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记者杨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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