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出台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保障依法有序建房
嘉兴在线—嘉兴日报2014/11/16 00:00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记者从平湖市国土局获悉,为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社会公平正义,近日,平湖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对农民建房相关事项予以细化明确,保障农民依法有序建房。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了农民建房的形式及建房标准。农民建房须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规定城市规划控制区、镇(街道)中心社区和自然村落(含历史文化特色村落)保留整治点,分别以公寓房置换、联建房为主和改造集聚为主。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联建、独立式建房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含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标准4人以下户及以上户,将分别不超过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建房层数、建筑檐口高度和屋面坡度不得超过三层、10米和30度(含)。置换公寓房的,每户建筑面积按人数核定,置换2套。置换面积少于原住房合法面积的,分别以建筑成本价核算;超过原住房合法面积部分,超出部分以市场价格核算。
据悉,该办法同时还明确了宅基地退出规定和建房审批程序。在农村有合法房屋(宅基地)的非农户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住所的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的,由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按其合法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合法住房及其他建筑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退出的宅基地须收回、复垦。农民建房按“个人申请、村级审查、镇街道审批(委托)、市管农转用”的审批模式,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该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建房管理制度。对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擅自原地翻建扩建房屋、以修缮为名翻建扩建房屋和非法转让宅基地等行为,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街道)等依法查处;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农民建房、住宅加层及无证、不按图施工等行为由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行政村范围内发生2户及以上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暂停该村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市级机关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按农户总数的2%左右制定本年度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等内容,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
扫一扫,精彩更多!现关注嘉兴房天下官方微信就有机会秒杀50元手机话费,赶紧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