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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新公积金提取办法9月1日起施行 为期五年

江门日报2013/07/18 08:12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7月12日召开第十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江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宽严相济,在放宽租赁普通住房、患重大疾病、首次归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时间的同时,对贷款和涉嫌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增加了限制条款。新《办法》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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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工作地租房可提住房公积金

新《办法》修改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房租的条款,对原来职工在本江门市租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放宽至“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的,在承租期内可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为承租期内最近六个月实际支付的房租。以后提取每次间隔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申请提取的房租明显高于房屋所在地住房租赁江门市场价格时,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房租。多人合租住房的,租赁合同中需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房租。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交房租的职工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租发票。职工工作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证明、工作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无住房的证明及所租住房屋符合所在地普通住房标准的证明材料。同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期从一年修改为六个月。

B 提取时限和额度放宽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贷款发放后可以选择按年提取还贷、按月提取还贷或提前归还贷款本息三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时限和额度比原来有所放宽。

“选择按年提取还贷的,首次申请提取额度为贷款发放日至提取日已还本息额及申请提取之日起十二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以后提取每次间隔期不得少于十二个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之日起十二个月的应还本息额,间隔期满后可重新选择提取方式。”新《办法》与以往首次“按年提取还贷只能提十二个月应还本息额”相比,提取时限更长,提取额度更大。职工可在贷款发放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首次提取的时间。

新《办法》还规定,职工选择按月提取还贷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还款期内每月平均应还本息额。在贷款发放后以自有资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首次申请按月提取还贷时,可同时申请提取贷款发放日至提取日已还本息额。新《办法》取消了原来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时账户余额需超过两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规定。

另外,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相关批文或鉴定证明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与原来要在批文有效期内申请相比,提取时限更长。新《办法》还首次明确了大修的范围,规定房屋损坏程度达到《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里的“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等级的或《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里的C、D级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修。


 

C 大病提取更人性

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江门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需要继续治疗的,以首次申请时间为起始月,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期不少于三个月。

另外,职工纳入我江门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范围的,可以在享受保障期间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为实际纳入我江门市生活保障范围的时间乘以我江门市企业职工工资标准。需要继续提取的,以首次申请时间为起始月,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期不少于三个月。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与原来相比,重大疾病、低保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期从一年修改为三个月,更加人性化了。

D 贷款和涉嫌套取受限

新《办法》还规定,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但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贷款全部归还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此外,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新《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暂停其五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视其情节进行通报或将其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提交给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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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修订并通过审议的《江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同样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的范围。据了解,这些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该《办法》还明确指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江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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