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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室:严禁向不符标准家庭供应保障房

中新网2011/10/08 11:1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国务院办公厅30日发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

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规范准入审核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

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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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租售管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

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加强使用管理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健全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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