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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起,济宁公积金账户不能提取现金 当月缴存可当月还房贷

东方圣城网2018/10/29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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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6日起,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市民要用公积金还房贷,要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当月缴存的公积金,可以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当月还房贷。同时,市民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不能再一次性提取,可以把账户内的余额冲减公积金贷款本息。此外,申请了贴息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仍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办理委托提取,须符合申请条件

根据新政策规定,取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除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外,不得以其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冲减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减金额不得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满足《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条件的,可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委托提取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贷款。

此外,按照《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冲减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的行为。

“要办理委托提取,也是有申请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说,其中包括: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要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委托人信用良好,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现象;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符合办理条件的,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即可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公积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划转资金。

签订委托还贷业务,先扣公积金再扣银行卡

“按照新规,委托提取还贷每月冲抵金额等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例如,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超过当期还款额的,优先扣划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存储余额合计不足1个月还款额的,委托人须及时主动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存足资金,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市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说,签订委托贷款以后,每月首先扣除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不足部分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

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后,采用固定还款日还款方式的,划转时间为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采用对日还款方式的,划转时间为正常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因政策调整自本月26日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原签订的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失效。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多读一点

新规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也有新规定,执业资格证书注明执业机构的自由职业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未与执业机构建立劳动关系证明》,调整为通过现场签订承诺书的形式,承诺未与执业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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