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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公积金 委托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东方圣城网2017/12/22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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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了解到,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委托公积金 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了解到,委托提取还贷的申请人(以下简称“委托申请人”)应是在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委托提取还贷分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两种方式。”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说,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具体申请条件为,委托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委托申请人信用良好,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的现象;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委托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应大于未来2个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总额,且委托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应大于当期月应还款本息。

此外,按年申请条件为,委托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委托申请人信用良好,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现象,且在申请前12个月内累计期数不超过1次。

据悉,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公积金 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冲减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的行为。并采用固定还款日还款方式的,划转时间为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采用对日还款方式的,划转时间为正常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按年划转时间为,公积金 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约定时间划转资金。

此外,《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中要明确委托人的顺序。 委托人作为资金划转的 顺序人,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按《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确定的委托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同时,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如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婚姻状况、联系方式、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情况发生变动,影响到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时,应及时到公积金 办理委托提取还贷变更手续。因委托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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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公积金账户职工需合并后办理业务

记者了解到,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补充完善账户信息。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终止后,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须及时主动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存足资金,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

同时,委托人如需终止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应到公积金 办理终止手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将自动终止: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采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低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采用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的,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内出现1次以上情况;委托人未履行《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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