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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塌楼是什么样的"样板工程" 问责机制开启

中新网2014/04/09 09:31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4月4日,宁波奉化市锦屏街道居敬社区里的第29幢居民楼坍塌。7日,奉化市政府对该楼未倒塌部分进行了拆除,部分居民已于7日领取市政府发放的5000元特别救济金,但多名居民不愿接受每平米20元的过渡房安置标准。目前,坍塌事故调查已全面展开,由奉化市纪委牵头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已启动问责机制。

此次粉碎性塌楼之所以广受关注,绝不只是因为一名68岁老人被砸死、一女孩被截肢等恶劣后果,更因为充斥着太多离奇细节。比如,大楼倒塌前一天,检测机构称房子还可住几年;居民屡次向职能部门反映大楼危象,却未获加固;该大楼所在小区曾是样板工程,这幢楼还是倒了……如今,问责机制已启动,如何问责尚需观察,而就目前而言,须将奉化塌楼当成一个警示标本。

该楼建于1995年,寿命才19年。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说过,我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量的国家,但建筑平均寿命只有25~30年。而发达国家的建筑,像英国建筑的平均寿命达132年,美国的也达到74年。“楼歪歪”、“楼脆脆”、“楼塌塌”……其中有多少豆腐渣工程?上述第29幢楼属于砖混结构,一般民用建筑砖混结构建筑设计使用寿命是80年,为何如此早夭?

更可笑的是,该楼的开发商为奉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目前已处于“吊销非注销”状态。该楼施工方为象山建筑公司,该公司已于上世纪90年代分拆为浙江建安实业股份公司、宁波聚实建筑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大楼坍塌了,开发商和施工方都难逃责任,但它们一个吊销一个被分拆,该找谁算账?

也该关注鉴定机构的不专业。上述危楼早已病入膏肓,可为何大楼粉碎性坍塌前一天,检测机构还称房子可住几年?必须调查这家检测机构,追溯它们检测过多少大楼,是否昧着良心检测,故意将坏说成好?试问,现实中还有多少这样的检测机构?

还该追问职能部门的冷血。楼塌前,居民一次又一次向当地职能部门反映大楼危象,却没有一次获得真诚回应。如果职能部门早就行动,何至于此?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在今年1月17日就作出鉴定,将该幢房屋评定为C级,而且建议尽快加固该房屋。但快3个月过去了,直到大楼坍塌,当地政府仍不加固,为何如此?

此外,也该拆掉一些样板工程的假面具。塌楼所在小区曾是当地“样板工程”,这当初是谁评选的,有无利益输送?与事发29幢“同一地块、同一时间、由同一开发商”建起来的居敬路35幢,从五楼开始往下裂了一道缝,可以伸进两根手指。一个小区,有如此多危楼,这是谁之过?

其实,奉化当地频现危房,2009年9月5日,奉化市锦屏街道南门社区一幢5层居民楼突然倒塌,所幸之前住户已全部转移。奉化市还存在多栋D级危房。庄山路5弄11幢与居敬小区29幢仅隔400米左右,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居民已搬空。不知道其他地方有没有危房,有多少,该不该排查并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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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浙江奉化一幢只有20年历史的居民楼如积木般突然倒塌。几天来,种种疑团萦绕在公众心头:究竟是设计施工时就埋下“苦果”,还是使用不当所致?鉴定为C级危房为何在隔天就粉碎性倒塌?彻查原因、深究责任无疑是当务之急。而同时引起注意的,是我国的建筑短寿问题——2010年,住建部的一位负责人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我国是每年新建建筑量的国家,却只能持续25年至30年。”相较之下,英国建筑平均寿命132年,美国74年(4月7日《新闻晨报》)。

花了大把钱买了一处房子,甚至穷尽几代人的积蓄,其使用寿命仅为二三十年,不仅与7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相差甚远,还存在着不可预知的安全风险,真是让人愤慨焦虑。

笔者以为,我国的房子如此短寿,主要原因是缺少一个明确的“法定保质期”。诚然,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以主体结构确定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年至100年。住建部颁布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也规定,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效力层级不高、宣传普及度不广泛、属于原则性倡议性质、缺乏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约束力不强,因而,并没有被房屋设计建造单位广泛严格执行,一些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实际使用寿命要明显低于设计使用寿命,而民众也往往不知道根据上述有关房屋设计使用寿命的规定维权。这也就意味着,既有规范中的一些有关房屋的设计使用期限并没有成为传统意义上的“保质期”。

食品有保质期、电器有保修期,这些商品的保质期或保修期已经成为一把社会公认的尺子,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是自律的尺子;对于消费者而言,是自我保护和维权的尺子;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是监督的尺子。笔者以为,我们也很有必要给房子设定一个“法定保质期”。一者,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类建筑的保质期、保修期——应高于或至少不低于土地使用期限;二者,要求房产商、建筑商等出售转让房屋时在合同中标明房屋保质期、保修期,满足受让者的知情权、监督权;三者,明确房屋使用寿命达不到保质期的法律责任(除能证明房屋短寿是因使用者装修不合理、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以及其他外力因素外,由房屋设计建造单位及人员承担责任);四者,建立对房屋的检测制度,全面评估老旧房屋或被投诉房屋的使用期限和风险,采取对应措施降低排除风险,让使用者心中有数,住得更安全、更踏实;五者,支持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对达不到保质期的房屋进行维权,明确维权的路径和标准。

如果一套商品房具有了和一袋面包同等法律效力的保质期,那么,各类建筑的设计建设单位及人员对房屋保质期就有了更多的敬畏,房屋短寿、夭折的现象就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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