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付款方式 购房合同仍有效
东江时报2012/08/2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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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昌春律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虽然钱小姐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是以现金方式交付首付款,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但是此种履行方式并没有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继续履行已经没有障碍。因此,房东提出终止履行合同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钱小姐可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追究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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