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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骗购经济适用房一律责令退还

房天下综合整理2010/04/27 08:37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26日说,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违规者5年不得购政策房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要求,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适房不得出售租赁

通知要求,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通知还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适房上市补交土地等价款的标准。

通知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在量化政府出资额的基础上,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

通知还依法明确了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责任和追究制度。

■ 看点

经适房主高消费要核查资产

与兴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对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热情始终不高。为此,《通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严格准入标准尤为重要。《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通知》还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再购住房须先退还经适房

经济适用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通知》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通知》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在量化政府出资额的基础上,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

交易经适房须出具政府意见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为此,《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通知》还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等价款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等价款。(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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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杜宇)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6日说,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要求,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通知要求,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通知还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等价款的标准。

通知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在量化政府出资额的基础上,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

通知还依法明确了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责任和追究制度。(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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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办昨日通报,今年首次组织对大塘、棠下、同德和金沙洲四个保障性住房小区进行入户检查,再次查出11套廉租住房出现违规使用情况。根据有关规定,11户违规家庭使用的廉租房将被收回,且5年内无资格再申请保障住房。

11户违规家庭棠德小区占过半

市住房保障办副主任黄信敬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后续监管力度,市住房保障办在2009年下半年拉网检查并处理36户违规家庭的基础上,于去年12月21日至今年4月10日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对海珠区大塘小区、天河区棠下小区、白云区同德小区和金沙洲新社区等四个保障性住房小区进行入户检查。

首次委托第三方调查

据介绍,此次入户调查共访问5505户家庭,重点调查对象是2007年12月~2009年12月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2009年12月以前安排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房屋是否由原申请家庭居住,是否存在转让、转租、出租、出借和调换等违规行为;二是房屋是否存在空置情况,调查空置时间和空置原因。

据悉,为确保入户调查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市住房保障办首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违规家庭5年内不能再申请

黄信敬透露,此次调查发现,11户家庭违规使用廉租住房。其中王顺光等2户家庭擅自将租住的廉租住房转租;任桂英等3户家庭违规出借廉租住房;李金焕等6户家庭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廉租住房3个月以上。据悉,违规家庭主要集中在天河棠德小区,11个家庭中,棠德小区占了7个。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市住房保障办将收回房屋,同时取消11户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记者留意到,此次通报的11个违规家庭中,居住在棠德西三街40号406房的黄少萍一家,房子自2003年1月至今年3月一直处于被空置状态。

被指空置7年一租户喊冤

谁说我的房子被空置了?我一直都有在这里住的。”记者昨日走访棠德西三街40号406房,租户黄少萍称,自己并未将房子空置,只是入户调查时刚好人不在家。

黄少萍解释说,自己肢体残疾行动不便,而且患有支气管哮喘、颈椎病、肾结石等多种疾病,因户籍在海珠区南苑大街,所以一家三口搬至棠德后,还要经常回海珠区人民医院复诊,加上搬家时儿子正在海珠区四十二中读书,要一早赶去上课。小姑见一家人东奔西跑实在可怜,就把南苑大街28号401房暂借给他们居住,因此在过去几年里,一家人基本上是周一至周五住在海珠,周末才回棠德的廉租房内,并不存在房子无理由空置7年的说法。

说罢,黄少萍还拿出自己的病历、2008年的续租合同以及最近4个月的水费单给记者看。“我这些年都有交水电费的,如果房子空置的话哪里还用得着交?”黄少萍说,自从4月初收到市住建办发出的通知,一家人于18日已经全部搬回棠德。黄少萍称,目前尚未收到市住房保障办发出的收房通知,“如果房子要被收回,我觉得有足够理由来反对这个处理结果。”

另外,记者还走访了把房子违规转租的王顺光家庭,其位于棠德西三街42号705室的住房已经无人居住。住在704室的一位中年女士表示,“705房的住客行踪神秘,很少露面,住了几年还不知道邻居是长什么样的,街坊邻里间显得很陌生。”

2户转租金

1.王顺光家庭。王顺光一家三口, 2001年4月申请廉租房。2002年,市住房保障办安排其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德西三街42号705房,房屋使用面积52.55平方米。

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王顺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并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每月收取租金人民币1000元。

2.苏洁霞家庭。苏洁霞是单身人士, 2003年12月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德西三街52号405房,房屋使用面积19.37平方米。2008年至2010年1月,苏洁霞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每月收取租金人民币350元。

3户出借廉租房

1.任桂英家庭。任桂英一家两口, 2003年12月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德西三街52号207房,房屋使用面积24.59平方米。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任桂英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出借给他人居住。

2.王剑雄家庭。王剑雄一家五口, 2004年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德北路206号803房,房屋使用面积34.4平方米。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王剑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

3.吴惠英家庭。吴惠英一家两口, 2008年1月入住廉租房,房屋地址为白云区惠风一巷13号101房,房屋使用面积35.72平方米。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吴惠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给他人居住。

6户无故空置

1.李金焕家庭。2008年1月入住海珠区聚德环街40号502房,房屋使用面积37.6平方米。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李金焕家庭无正当理由将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

2.梁丽华家庭。2005年1月入住海珠区聚德东路54号106房,房屋使用面积35.17平方米。2005年1月至2010年3月,梁丽华家庭无正当理由将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

3.梁建武家庭。2004年9月入住天河区棠德西三街44号706房,房屋使用面积29.25平方米。从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梁建武家庭无正当理由将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

4.伍占介家庭。2002年入住天河区棠德北路120号916房,房屋使用面积28.12平方米。2006年7月至2010年1月,伍占介家庭无正当理由将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

5.黄少萍家庭。2003年1月入住天河区棠德西三街40号406房,房屋使用面积29.25平方米。2003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黄少萍家庭无正当理由将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

6.吴伟光家庭。2008年1月入住白云区泽德南五街4号702房,使用面积50.42平方米。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吴伟光家庭无正当理由将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

穗出台保障房监督办法

黄信敬介绍,为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广州市今年将出台住房保障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住房保障监督的内容涵盖住房保障工作的全过程,具体内容包括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政策制定、规划计划拟定、土地储备、住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后续管理和物业管理等八方面。《办法》已于4月14日~4月23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定实施。

另外,从今年起,市住房保障办分别在金沙洲新社区、大塘聚德花苑、棠下棠德花苑和同德泽德花苑等四个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小区管理服务中心,配备熟悉住房保障政策和物业管理的专职人员,加强小区管理,加大巡查和抽查力度。重点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监管、违规行为巡查和优化服务等工作。

举报违规廉租房有奖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将采用各种措施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投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转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等违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群众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信息时报 周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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