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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

衡水住建局2016/08/13 09:2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近日,衡水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突出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总体原则,以支持合理住房需求、优化库存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为导向,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稳市场 取消“70/90”规定,既有住房可转型利用

《意见》措施一: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筑总面积70%以上的强制要求。

措施二: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用地供应计划。适度控制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合理调整商业办公用地的规模和结构。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建立楼面地价出让土地制度。

措施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允许既有和存量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商务设施在建设用地大类中跨类别功能转换,支持存量住宅向家居酒店转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换发相关证照,并办理有关手续。

举措四:对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探索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大限度地降低房地产市场风险。

保民生 今年实施棚户区改造1.2万套,完成农村危房改造2190户,实行货币化安置

《意见》措施一:落实《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规定,引导棚改居民自住购买存量房。对新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

措施二:将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实行公租房货币化。

措施三:今后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再作为硬性规定。凡是净地出让且规划条件中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严格按比例配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去库存 促进新市民住房消费

《意见》措施一:严格落实《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4号),完全放开市区、县级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乡镇落户限制,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带动住房消费。有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乡镇落户意愿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

措施二:扩大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范围,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高其住房消费能力。开展商业贷款首付款物业费、租赁费提取业务,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父母公积金账户金额。

强监管 提高市场监测的实时性、有效性和前瞻性

《意见》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原则,加快推进违法项目整治,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开辟房地产整治绿色通道,加快完善项目建设手续,进一步激活遗留项目库存。

《意见》要求:建立化解库存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强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规范统计口径,完善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制度,在现已建立的房地产日报监测平台的基础上增加全市商品房库存情况的统计、整理与监测分析。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按照分类调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化解房地产库存。对库存较大的县市区加强督导,对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不力、去库存效果不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约谈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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