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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无争议”房产或有猫腻

崔丙超2017/07/21 20:06

离婚纠纷中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提起诉讼,再达成调解,利用调解书的效力多分财产或躲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

35%产权份额“冒充”独立产权张先生和刘女士起诉离婚,二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都自行达成协议,请求法院以调解方式尽快结案。

在房产的处理问题上,张先生提出将位于朝阳区的一套住房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没有异议。庭审中张先生拿出一份表明该房屋为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复印件,但却拿不出房产证原件。休庭后承办法官调查发现,张先生曾和自己的叔叔就这套住房打过官司,最后判决张先生享有诉争房屋35%份额的产权。张先生手里标明为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复印件,只是当时留存的一份证据。

离婚纠纷虚假诉讼四种情形离婚纠纷中的虚假诉讼一般四种情形:

一是提起虚假债务诉讼

配偶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在不具有真实债权债务的情况下,由配偶一方向第三人出具债务凭证或还款协议,再由第三人起诉该配偶一方或同时起诉配偶双方,要求偿还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配偶一方就是利用共同财产的减少从而达到使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不分或少分财产的目的。

二是提起虚假分家析产诉讼

在讼争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下,配偶一方与其家人恶意串通,在与家人分家析产的诉讼中,自愿放弃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从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使另一方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

登记的配偶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编造房屋权属不明的理由甚至伪造相应证据,由第三人作为原告起诉配偶一方,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系第三人所有。通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转移给第三人所有。

四是提起虚假离婚诉讼

配偶双方恶意串通,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大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由另一方承担主要或全部债务,但事实上其已无力履行债务,以此逃避债务。

虚假诉讼严重可追究刑责即将于明年初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东城区法院民六庭庭长胡秉义认为:“新民诉法明确提出了诚信诉讼原则,并在审判和执行中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惩戒不诚信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不诚信诉讼的打击将会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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