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衡阳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限额的通知
找大平层2017/11/10 09:48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衡阳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限额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我市缴存单位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6%~12%之间,即职工和单位月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6%,不得高于各12%。
二、市属(含县、市、区)各缴存单位其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3488元/月,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154元/月。
三、中央·省属直管驻衡单位及其职工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4668元/月,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224元/月。
四、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银行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5814元/月。
五、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调整工作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