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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香港和澳门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买房豁免纳税和社保证明

房天下2019/11/07 21:3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十六项普及惠民及便利香港专业界别到大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及中央惠澳十五新措施接连出台,香港和澳门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9个城市买房条件放宽,豁免纳税和社保证明等限制。此外,新措施还提到,保障在粤工作的港澳居民子女与内地居民子女同等享受教育,保障港澳居民或居民随迁子女按规定享受居住地学前教育服务,以及落实港澳居民子女按当地随迁子女有关政策参加中考,入读高中。

重磅!香港和澳门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买房豁免纳税和社保证明

重磅!香港和澳门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买房豁免纳税和社保证明

而在201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办法》也提到,香港和澳门的居民即可凭居住证享受到《办法》规定的3项权利、6项基本服务、9项便利措施,其中明确提到“依法享有使用住房公积金”。

随着众多利好政策的出台,相信将有一大波港澳居民准备前来大湾区买房置业,不知道湾区的开发商是否做好准备迎接这波大客户杀来?

香港16项措施简述如下:

惠及市民的政策措施

一、便利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购买房屋

香港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获豁免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使香港居民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这项措施可便利香港居民在内地学习、就业,以及退休后在内地生活。

二、支持香港居民在内地便捷使用移动电子支付

去年开始,香港电子钱包已经可以在内地包括大湾区广泛使用,而覆盖的实体商户数目和交易量也持续上升。为便利港人在大湾区内使用移动支付服务,特区政府与内地当局商讨,作出政策配合。措施有助促进大湾区内人流互通,更好地满足了港人在大湾区内对移动支付服务的需要。

三、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推出香港居民异地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试点内地银行可通过其香港分支机构或同一法人集团的控股银行,采用异地见证方式,为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第II、III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便利香港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支付。

四、保障在粤工作的港澳居民子女与内地居民子女同等享受教育

保障港澳居民或居民随迁子女按规定享受居住地学前教育服务,以及落实港澳居民子女按当地随迁子女有关政策参加中考,入读高中。

五、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

大湾区的内地城市是内地最富有的地区之一,内地居民对投资境外资产的需求与日俱增;同时,不少港人对内地理财产品也有实际需求。为满足两地居民的跨境财富管理需求,中央政府同意,探索建立双向理财通机制,在风险可控和适切保障投资者的前提下,为两地业界开辟更广阔的市场和业务空间,为两地居民提供跨境理财产品的选择,并为人民币跨境流动开拓新的渠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两地金融合作。

六、为非中国籍香港性居民往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提供便利

为持有香港性居民身份证的外国人提供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停留、居留便利,让他们可向内地当局申请办理有效期两至五年以内的签证或居留许可。有关措施可便利非中国籍香港性居民往来大湾区,有助推动大湾区发展,提升区内各市汇聚人才的协同效应;措施亦可巩固香港作为地区人才枢纽的地位,进一步促进全球人才汇聚香港。

七、容许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的指定港资医疗机构使用已在香港注册的药物和常用的医疗仪器

为便利在大湾区工作及生活的香港人在当地就医,中央政府已接纳特区政府的建议,容许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的指定港资医疗机构,使用已在香港注册的药物和常用的医疗仪器。食物及卫生局会与内地有关当局商讨具体安排,包括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试点。

香港拥有健全的药物注册制度和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这项措施有助吸引本地和跨国药企、生物制药和医疗科技公司以香港为基地申请新药注册和引入医疗仪器,并到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同时惠及两地。

扶持专业界别的政策措施

八、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措施、法律顾问措施、特设考核措施

广东省已于今年8月1日起取消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限制、允许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请港、澳及内地律师,以及放宽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受理行政诉讼法律事务等。有关措施相信尤其有助香港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透过合伙联营方式进入内地市场。

此外,司法部同意允许香港法律执业者同时受聘于一至三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将法律顾问的聘用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亦毋需年度注册。司法部亦同意允许符合资格的香港法律执业者通过特定考试取得大湾区珠三角九市的执业资质,从事一定范围的内地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及特定考试措施的详细内容及实施日期有待内地方面提供。有关措施生效后,可便利香港法律执业者在内地提供香港法律顾问服务,并容许合资格香港执业者在大湾区执业。

九、进一步扩大建筑业专业人士资格互认范围

就建筑界别的专业人士,新措施将延续已到期的专业资格,以及让具有香港专业学会会员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与内地相应协会(学会)会员开展资格互认工作。

以上措施将便利相关的香港专业人士延续他们在内地的注册执业资格,以及增加他们到内地提供专业服务的机会。

十、扩大港澳建筑业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新措施向通过互认或考试取得内地建筑及相关工程等领域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享受的相关优惠措施,扩展至内地全境。

以上措施能让相关的香港建筑业专业人士前往内地不同城市直接提供服务,增加他们在内地的就业机会。

十一、给予保险监管优待政策

在中央政府支持下,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去年7月达成共识,在「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C-ROSS,简称「偿二代」)下,当内地保险公司分出业务予香港符合要求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时,该内地保险公司的资本额要求将可获降低。

银保监会已同意延续在偿二代下给予香港的优惠措施,有效期为一年至明年6月30日。此举有助保持香港保险业的竞争力,并为香港参与及协助「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稳健的风险管理基础。

十二、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年期限制

中央政府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年期要求,允许他们按照与内地保险公估机构相同的监管标准进行业务备案。这项措施将鼓励更多具备特色或专长的企业选择进入粤港澳大湾区扩展业务,丰富区内市场主体和提升竞争力。

十三、支持港澳债券市场发展(巨灾债券)

中央政府支持内地保险公司在港澳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放宽对他们在港澳设立特殊目的保险公司时所受到的限制。随着内地保险业迅速发展,对地震和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风险转移需求甚殷。香港有成熟开放的资本市场及完善的司法制度,加上大量具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可为内地保险公司提供平台发行巨灾债券,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地发展。

创新及科技

十四、支持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由位于落马洲河套地区的「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和深圳河北侧河套地区的「深方科创园区」组成,是打造大湾区成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一个重要平台。中央政府将会在便利人员、资金、货物、信息等要素流动方面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有关措施可望为香港引进更多国内外的创科人才,吸引更多外来资金,为香港的创科发展注入新动力。

十五、对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实行通关便利

中央政府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下,实施便利生物材料入境通关的措施,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等,便利香港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内地进行动物实验。新政策可鼓励和促进香港的研究人员在内地进行临床医学研究和实验,支持研发合作项目,有助推动香港医疗科技的发展。

十六、放宽内地人类遗传资源过境港澳的限制

香港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内地设立的分校、医院或分支机构如能符合特定条件,可列为试点单位,独立申请人类遗传资源出境来港。新政策配合在香港科学园建设中的「医疗科技创新平台」,进一步推动香港医疗科技的发展。

惠澳15项措施,如下:

(一)惠及全体市民的政策

1. 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豁免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港澳居民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2. 支持港澳居民在内地便捷使用移动电子支付。鼓励及支持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和网联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支付环境建设,在已经推动实施的银联港澳版“云闪付”APP和微信(香港)电子钱包、支付宝(香港)电子钱包的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电子钱包运营商和境外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开展移动支付应用。同时,将按照“成熟一家”,“上线一家”,“推广一批”的工作思路,推动跨境移动支付项目在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3. 保障在粤工作的港澳居民子女与内地居民子女同等享受教育。完善港澳儿童入园政策,保障港澳居民或居民随迁子女按规定享受居住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包括港澳居民在内的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支持各地设立港澳子弟幼儿园(或港澳儿童班),积极创设条件提供寄宿服务;完善以居住证明为主要依据的港澳居民或其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港澳居民子女按当地随迁子女有关政策参加中考,入读高中阶段学校。

4. 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研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5. 为持有港澳性居民身份证的外国人前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提供停留、居留便利。对持有港澳性居民身份证的外国人前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创新创业,以及持有港澳性居民身份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前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洽谈商务创新创业,以及持有港澳性居民身份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前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洽谈商务、任职工作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2至5年以内的相应种类的签证或居留许可。

6. 进一步放宽药品和医疗器械准入限制。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等方式设置)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和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採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实施审批。

(二)扶持专业界别的政策措施

7. 进一步放宽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限制。取消两地合伙联营律所港澳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限制,降低合伙联营门槛。取消港澳律师只能受聘于内地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限制,允许同时受聘于三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进一步便利港澳律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将法律顾问聘用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不再进行年度注册。进一步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内地与港澳律所合伙联营机制,允许联营律所以本所名义聘请港澳律师和内地律师,允许联营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民商事法律事务和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港澳律师通过特定考试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资质,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

8. 进一步扩大资格互认范围。延续已到期的专业资格互认;对具有香港协会(学会)会员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与内地相应协会(学会)会员资格互认。

9. 扩大港澳专业资格人士执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将通过互认或考试取得内地建筑及相关工程等领域专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享受的相关优惠措施,扩展至内地全境。

10. 中央支持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河套地区)建设。在便利人员、资金、货物、信息等要素流动方面配套制定出枱支持政策,推动监管模式和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助推香港以此为支点打造国际创科中心,实现深圳区域和香港区域协同发展。

11. 对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实行通关便利。压缩满足条件的进境无特定病原体(SPF)鼠隔离期,免于随附国外提供者出具的成份说明和安全声明的进口检测用动物DNA/RNA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疫证书;对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将检疫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将低风险特殊物品审批许可权期下放至部份具备条件的隶属海关。

12. 放宽内地人类遗传资源过境港澳的限制。将部分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和医院等在内地设立的分校、医院或分支机构视为内地机构,具体试点单位清单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并报科技部备案。对于从其他内地机构获取人类遗传资源样本的出境申请,赋予港澳高校或科研机构网上操作申报的权限方便其填报。

13. 给予保险监管优待政策。在监管等效基础上,内地保险公司分保至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时,适用较宽鬆的信用风险要求,并继续研究推出其他等效优惠政策。

14. 支持港澳保险公估机构在内地发展。取消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有关年限限制。允许港澳保险公估机构在内地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提供保险公估服务,按照内地保险公估人备案相关制度进行业务备案,适用与内地保险公估机构相同的监管标准。

15. 支持港澳债券市场发展。放宽对内地保险公司或大型企业为发行巨灾债券而委托中介机构在港澳设立的SPI(特殊目的的保险公司)在评级、资本金、偿付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支持有意愿的内地保险公司在港澳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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