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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些理由可以拒缴物业费?打脸了!

郑大源2018/07/13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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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人在网络上发布题为《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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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文章的内容是: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根据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TIPS

如果你信了,那可就打脸了!

省物业管理协会给出回应:网传内容不实

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认真研读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后,认为网传内容不实,并作出说明:

1.《物业管理条例》确实于3月1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作出第三次修订。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除第五十九条,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6)对《物业管理条例》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从上述修订内容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仅是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问题,并未涉及其他内容,即《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文章中所涉及的8种情形与《物业管理条例》此次修订的内容无关。

所以以后在没有做出证实的情况下不能随便转发朋友圈,以免造成误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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