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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03/25 08:22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解决不同收入群体“住房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我市拟定了《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贵阳市2011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布,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集思广益,不断完善。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1年3月24日至31日。

联系地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护国路61号)

网站地址:http://www.gyfg.gov.cn/

邮政编码:550001

联系电话:0851-5811339(传真)

电子邮箱:gyzfbz@126.com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包含廉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市级政府统筹实施管理,区级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和检查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业务培训;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范围内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负责组织对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和未设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统称“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税务、审计、林业绿化、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住投公司”)负责市级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资金筹措;负责房源收储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下达的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按不低于10%提取的资金;

(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发行债券;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

(八)经济适用住房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九)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出让金净;

(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储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指定的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收购或租赁的住房;

(三)在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直管、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城郊结合部农民利用自有土地入股,与社会投资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出租给政府指定的保障对象。鼓励单位和个人出售、出租、捐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闲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配建相应的经营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各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确保按时供地。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购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房屋租金可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以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指定机构按建筑安装成本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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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同时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3、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4、申请人若因离婚失去住房须满1年。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申请人取得本市《居住证》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或持有连续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2年以上的;

2、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的;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 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居住证》;

4、 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无私有住房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直管、自管)住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的原住房面积;

(五)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在30日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三)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收入认定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核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调查报告和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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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租赁住房补贴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核准家庭,直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的核准家庭,轮候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

(一)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1、家庭人均月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补贴系数为0.3;

2、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非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5;

3、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0.9。

(二)每季度领取租赁补贴少于50元的保障家庭,其租赁补贴按每季度50元发放。

第二十九条 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从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本季度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的家庭,须轮候与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登记备案后,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从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本季度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员可按设计房间为出租单位,申请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合租人均需符合保障条件,且人数不宜超过3人。

第三十一条 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住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二室一厅及以上户型住房。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座落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申请租住条件等相关情况。保障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次实物配租。

第三十三条 对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申请家庭保障人口对应的房屋户型,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并将配租结果在媒体和网站公示。

第三十四条 已确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不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

第三十五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年度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进行核定。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内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进行的二次装修需征得出租人同意,所形成的附属物在退租时不予补偿。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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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一)年度复核时间:每年季度

(二)年度复核程序:保障家庭应按时主动填报《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填写《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变更汇总表》和《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退出汇总表》,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

(三)年度复核时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

1、家庭成员户口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

4、家庭成员现收入状况;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证明。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掌握住户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对住户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定期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租金收缴工作;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清洁和绿化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

第四十条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累计6个月未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未按时填报《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表》的;

(六)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七)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调整和退出:

(一)租赁住房补贴

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家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对需调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家庭,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同意调整意见后,按调整的租赁住房补贴对其进行发放。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或有第四十条(四)、(五)、(六)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起,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至被取消保障资格起6个月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6个月至1 年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2倍缴纳房屋租金;1年以上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缴纳房屋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行反向抽查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不低于街道办事处报送总户数的5%进行随机入户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并每半年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不低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总户数的2%进行随机入户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四条 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同时将此情况记入其建立的个人诚信记录体系,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四十五条 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先行查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数据库,对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办理退出手续,否则不予进行房屋登记。对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而未腾退的家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四十七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的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置符合保障条件的企业职工。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可纳入全市统筹管理;也可由企业自行管理,租金缴纳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筑府发[2007]96号)、《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0]6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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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2011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具有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金阳新区和高新区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或单身人员;持《居住证》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2年以上的家庭或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如下:

(1)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含);

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2250元(含)。

(2)住房困难标准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庭或单身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持《居住证》的家庭或单身人员在本市无私有房屋。

二、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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