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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治理“住改商” 触动了谁的利益?

贵阳日报2010/11/14 11:1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近日,《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条例》中对“住改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这一规定再次使“住改商”这一“老大难”话题成为筑城百姓热议的焦点。那么,“住改商”在经历了“几令几禁”之后现状如何?“住改商”治理难的利益根源何在?解决“住改商”是否有行之有效的途径?为此,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现状调查:三令五申仍难禁

早在2006年,我市制定并实施的《业主临时公约》就首次明确提出了“住宅禁商”问题,《公约》规定:业主必须按物业买卖合同中或者权属证书中注明的性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2007年出台并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2009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将“利害关系的业主”细化为“该建筑物的其他业主”。

然而,无论是地方法规还是国家法律的三令五申,都未能阻挡住我市“住改商”的蔓延。近期记者对天恒城市花园、富水花园、中山大厦、美佳大厦、景天城、龙泉大厦、恒生大厦、钻石广场等中心区位置较好的多个高层住宅项目进行了走访,结果发现,这些项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住改商”现象。家住景天城的杨阿姨告诉记者,因为大厦内聚集了多家酒吧,不仅大厦内住户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公用设施损坏、安全隐患堪忧等现象也不断困扰着住户。“现在有的住户都已打算另外买房子搬走了,才住了两年多的新房,这么好的地段,真的是迫于无奈。”

采访中,多位住户表示,在住宅楼内从事商业活动和开办公司,会造成住宅配套资源的紧缺,导致车位紧张、电梯拥堵、用电超负荷以及噪音污染等问题。住宅的超负荷运转,亦会降低住宅硬件配套设施的使用寿命,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有些公司的员工流动较快,素质参差不齐,增加了物业管理难度,也给小区治安带来了不小难题。

根源透析:治理触动多方利益

“住改商”现象为何历时多年状况依旧?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多方利益的触动,是我市“住改商”难以撬动的根本原因?

首先,对于作为产权人的出租人而言,租给商户比租给普通居住者获利更高,租金丰厚且稳定,这是房东将住宅租给商家的主要原因。在恒生大厦,一位业主透露,同等面积的房屋,租给住户的月租金大概在2000元左右,且多为季付或半年付,而租给中小公司的月租金为2500元—3000元,且租金多为年付,这样就有效避免了租赁空档期带来的风险。

其次,对于商户而言,选择住宅作为办公场地的优势则更显著。据了解,许多公司选择在居民楼里设点,是因为同一地段、相同面积的写字楼租金要比住宅高出一截,而且水电费执行商用标准,比居民楼的民用标准要高。另外,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等设施齐全,停车也相对方便,因此,许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公司更愿意租用住宅来办公。采访中,也有一些商户向记者反映,由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注册期限为两年,两年时间未满,更换经营地点需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所以即使有业委会或物管公司对经营户“动真格”的,短时间内也很难撬动。

此外,利益驱使,物管公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据了解,目前在一些存在“住改商”的大厦,物管公司对住户和商户实行物管费差别收取,有些物管公司对商户收取的物管费达到普通住户的3倍。由于对商户所收的物管费更高,因此部分物管公司在对待“住改商”的问题上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使得大厦的“住改商”治理工作难以推进。

根治“住改商”任重道远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也有部分小区在“住改商”治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以钻石广场为例,该项目共有247套物业,在今年年初的调查中,有53户“住改商”。由于“住改商”现象日益严重,今年上半年,该项目业委会与物管公司联合发布公告,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业主和使用人自行纠正其违法侵权行为。其间,业委会多次以宣传专版的形式在住户及商户中宣传“住改商”的弊端,并成立“住改商”治理小组,入户为商户搬迁做动员工作。到目前为止,共有7家商户已主动迁出,11家商户已经与业委会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于今年年底前搬迁。据负责钻石广场的金鹰物管公司沈娟主任介绍,对于“住改商”的治理不能强制处理,一方面由物管公司牵头,一旦业主的房子腾出来后,免费为他们登记、招租;另一方面对于打算迁出的商户,物管公司主动为他们寻找新的迁址,让他们搬入更规范的写字楼。多管齐下,人性化协调才是治理“住改商”的有效果途径。

相关人士指出,尽管关于“住改商”的相关规定不断出台,许多小区治理“住改商”的尝试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对“住改商”的治理过程中,由于缺乏担当起执法任务的管理部门,导致管理缺位,使得治理“住改商”的难度增大。根治“住改商”仍是摆在我市各级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任重道远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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