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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七部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

房天下综合整理2010/06/23 10:2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住建部等七部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

指导意见

(来源:海口晚报)据新华网消息上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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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公租房或是落实住房保障惟一途径

(来源:新京报)人们猜测,中国房地产新政是否会因为实体经济紧缩戛然而止。6月13日中国七部委联合出台政策,加强公共租赁房建设,使另一种猜测更加接近真相,在经历了权力对市场的渗透之后,中国房地产试图转向以保障房与普通商品房为主。

保障房建设可以挽救钢铁、家具等行业的订单。大规模建设保障型住房还有支撑实体经济的作用,通过保障型住房消化钢铁、水泥、家具等行业的生产能力,如此一来,与房地产相关联的60个左右的实体经济行业不会随着房地产新政一跌到底。

保障型住房的建安成本要比高档商品房低得多,这也就意味着,钢材、水泥等价格将在去年基础上大幅回落。这正是中国经济所需要的效果——与其让资源出口国坐享中国泡沫财富,为什么不主动挤除泡沫压低价格,让中国的中低收入阶层享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

建设保障型住房一直在经济适用房与公共租赁房之间纠结,许多中低收入阶层希望得到拥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但事实证明,经济适用房很容易成为寻租的渊薮,在信用度极差、寻租不断的市场,推出经济适用房是对诚实的低收入阶层的致命掠夺。新的案例是据媒体报道海口市一个6000多套限价房项目,仅向公务员销售,单价为周边房价的1/8,户均面积超过100平米。而在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北京天通苑小区,6月初又被曝光,4-5年前建成的房屋大量空置,几次倒手、补足综合地价款可以从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可以看到,无论是经适房还是限价房,未来依然存在寻租漏洞。

相比之下,公共租赁房可以提高保障效率,最重要的是,公共租赁房租用者不可能拥有产权,他无法到市场上进行套现。当然,寻租者可以得到公共租赁房的租用权转租获利,但他们获得的只是租金,与商品房出售的资本利得不可同日而语,从激励机制上切断了寻租者的兴趣。

经济适用房与公共租赁房的不同之处还在于,政府可以通过经济适用房收回成本,但公共租赁房无法收回成本。

在这里就需要厘清这样一个概念:通过保障体系收回成本甚至赢利的想法本身就是可耻的,保障品是公共产品而不是商品。而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土地收入与税费,可以解决政府预定的保障房建设规划,目前江西等地通过降低地价让开发商配建公共租赁房,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何不能推而广之?

保障住房一度退出历史舞台,已被证明是个错误,而保障住房体系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同样是个错误。发展公共租赁房建设,或许是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的惟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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