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调整外资准入政策 允许境外个人国内购房
商务部网站2015/08/28 09:0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商务部网站显示,8月19日,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发文。主要内容涉及4点。
1、外商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号)进行执行。
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要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当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 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 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2、取消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 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符合当地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