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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儿买房 儿媳没份

佛山日报2011/08/13 09:49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来自法的数据显示,2008年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万多件,2009年为134.1万多件,2010年为137.4万多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5万件左右。

“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孙军工说,法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昨日上午,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十九条,今日开始正式实施,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一一回应。

焦点1: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如何认定?

只能是夫妻一方个人资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焦点2:婚前一方贷款买的房子归谁?

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司法解释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孙军工说,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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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3:夫妻一方把房屋卖了,另一方要收回,法院支持吗?

不支持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焦点4: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要求分割,法院支持吗?

产权登记父母名下不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5: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之后又反悔,法院如何认定?

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法民事审判庭庭长杜万华解释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动,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网络反响

水军背后:说实话,经过那么多法学家思考、制定的法律,要说有错还真不好说。但这个解释让人心寒倒是真的。不管男方女方,一个正常的家庭在看了这个解释后一定是不舒服的。

156****707:导致还没过日子,先打自己的小算盘!狗屁法律,就教我们要自私!这样看来,我以后挣的钱都给我父母,花老公的钱,否则,离婚的话,我是人财两空!

匿名:现在很多女孩子家庭条件也不错,女方父母买给女儿的房子,女婿也没权分啊。

123459085 :主要还是杀一杀老想嫁给有钱人女生的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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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生:看了新解释感慨:女人自己必须要事业很强。以前那种为家庭贡献、照顾小孩,工作得过且过,希望丈夫成功了自己也好的想法,千万要丢弃,不然会死得很惨!

既然选择了结婚,没钱请家政,要做家务,你得当运动;既然生小孩,要带小孩,你得当做兴趣一样,就像养宠物一样,千万别嫌烦,别说累。因为,你想让老公来多做这些事情,通常是不太可能。

但除此之外,你也别放松事业,事业也得像老公一样日益向上,否则,你将会在家很没地位。因为,在新解释下,想让女人净身出户,太容易了。

boneset0318 :我觉得,男女双方应该约定:房子首付由女方出,由男方还贷和装修。

夫妻每共同生活一年,在房屋产权份额占大头的一方,要向房屋产权份额占小头的一方过渡2.5%的产权,直至最后双方的产权都是50%。这样,婚前完全单方面购房的,在婚后20年,房屋产权各占50%。

Anne:多么伟大的法律啊,从今天起婚姻将不是爱情的结合而是资产与资产结婚,得强强联手啊!

连线佛山

婚姻法新解释引质疑 市民大呼对女性不公

在如今房子不断高涨的年代,买套房倾尽了全家所有,离婚时也成为财产争夺的焦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昨日发布,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对房子的归属有了明确的规定。社会广为关注,有人拍手叫好,认为有的女性什么没出,就有了房和车,让男人很不满,这下可有规范了。但有人则相当不满,戏称为“脑残解释”。

双方父母都出钱 出现纠纷难认定

今年,小李和妻子刚刚结婚。由于参加工作没多久,小李和妻子也不得不“啃老”,为此,小李的父母和岳父共同出资为他们购买了房子。小李的父母出资25万,妻子家里出资2万元。

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既然是两个人的房子,理所当然要写上他和妻子两个人的名字。但是由于小李在佛山工作并未满一年,为了满足限购的条件,只好登记妻子一个人的名字。“可这样一来,将来出现婚姻纠纷,财产分割不是对自己不利吗?”小李坦言,因为没有任何凭证,双方父母出资的比例是多少,都无法认定。“像我父母和妻子家里出资比例十分悬殊,但谁也不会事先写个约定,那不是对婚姻的不信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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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性不公?

在佛山打拼7年的严丽今年买了一套房。看到婚姻法新解释后,她很高兴,因为还没结婚的她不担心以后家庭财产要把这套房子算进去。“对个人权益有一定保障。”但严丽也提出了质疑,比如婚后老公付按揭,或者是老婆付按揭,生活费大部分由另一方支出,离婚的时候怎么算。她的很多男性同学,都是自己付首付、付按揭,女性承担大部分的家庭生活费。

梁媛媛也持相同看法。她家的房子登记在老公名下,婚后和老公一起按揭供房,老公的工资负责每月的按揭,她的工资负责家用。按照法律解释,在离婚案件中房屋应该属于老公,那自己的付出如何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呢?“我每个月的家用甚至比按揭房贷都多,怎样才能计算清楚,哪里来的公平啊?”梁媛媛说,这一规定保护了购房一方的权益,但婚后两个人生活,房贷按揭和家庭生活搅在一起,谁出得多,谁出得少,谁对家庭的贡献大,法律也说不清楚。

网友们也在网上发帖,有人说,婚姻法新解释很“脑残”,对女性明显不公,因为一般来讲,女性在生育孩子、照顾家庭上比男性多,同时也承担家庭支出。可往往很多女性在离婚的时候处于劣势,出现了很多老公转移财产的例子。“比如有些女的没工作在家照顾孩子,一旦离婚,没房没钱如何办?”梁媛媛说。

现代人婚姻基础太脆弱?

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让很多人争议的同时,也让不少人感慨现代人的婚姻基础很脆弱。

“难道结婚前要算得清清楚楚?”梁媛媛感慨地说,婚姻是感情和道德问题,现在却硬要通过法律来对财产解释清楚,这让她感觉现代人的婚姻基础很脆弱。但是也有人认为,明确界定夫妻财产也好,没可能每一桩婚姻都是长长久久,有人离婚不足为奇,离婚争财产也不足为奇。严丽说,都离婚了,如果再没有一个合理的财产分配,对个人来讲也是一个伤害。

当然,也有人说,都离婚了还谈什么房子,人都不在一起了,要房子有何用。阿峰表示,如果要离婚,他就净身出户。

律师说法:法律再完美都不能解决所有婚姻问题

昨日,佛山日报记者就婚姻法新解释采访了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

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与实施,促使《婚姻法》更好地适用在现实案件中,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纵观《婚姻法》解释(三)的19个条文,约80%的内容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前财产认定问题。其中对夫妻共同及个人财产的认定做了全面的诠释。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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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父母赠与的房屋权属按产权登记或按份共有。

第二,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应归为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很多人会认为这样的规 定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是不合理的。”吴青说,其实该规定的适用,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对另一方保护的措施。首先,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处理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产权归登记一方,同时,未归还的贷款由产权登记方负责偿还,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吴青认为该规定一方面减少对婚前按揭购房产权认定的纠纷,另一方面防止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承担后续按揭还贷的重担。这样规定更有利于解决婚前按揭房产权问题。

“综合本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过去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关于夫妻财产问题的解释,这是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我国目前婚姻家庭状态的不稳定。”吴青认为,其中原因是很多年轻人对婚姻意义作简单理解,认为“合则来,不合则去”或者以金钱作为衡量婚姻幸福与否的标尺。

吴青从一个已婚且为人母的律师的角度出发,认为在婚姻家庭当中,并没有谁付出多,谁付出少的问题。而在于夫妻双方对婚姻的忠诚与责任,再完美的法律都无法完全解决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一切问题,法律只能平衡和兼顾社会普遍的价值。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但它所能解决的只是司法实践中有共性或普遍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他重点

亲子鉴定:不配合要承担败诉后果

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一方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及自然增值。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这次予以明确。

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婚姻法新解释没做规定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删去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问题如何处理的条款。对此,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同居时间不同,情况复杂,涉及道德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用简单的条文难以解决,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论证,没有规定,不等于在审判实践中不正视这个问题。”

“在以后的案件审判时,如果有成功的案件,我们会通过案件指导制度来指导。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成熟的经验时,我们会出台相应规定。”杜万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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