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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房东也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佛山日报2016/08/16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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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是否意味着不需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通过签订管理协议,分配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否则将受到法律惩戒。

今年4月,区安监局对佛山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把两个生产车间出租给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但却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也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时,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据此,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法了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判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也被判以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事实上,为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已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管理责任。

区安监局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任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当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对于上述行为,法律的规定包括两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该负责人说,“二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实际上,这是安全生产法通过明确职责,以此来解决和防止无人管理、无人负责、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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