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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租赁新规发布 租房不备案将被停止出租

佛山日报2014/11/11 09:1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昨日,佛山市住建局发布了《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阐述了商品房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出租合同签订30日之内,房东和房客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办法》表示,商品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赁双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镇(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发出责令停止出租、限期补办的通知。

新颁布的《办法》有望调解出租双方矛盾纠纷,其中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商品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租赁商品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对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商品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办法》还规定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承租人转租商品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商品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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