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堂:动“歪脑筋”骗领公积金可触犯刑法
信息时报2013/08/0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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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堂
很多市民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自己的钱,应该想提取就提取,但现在却受各种条件所限,看着房价天天上涨,却望房兴叹,所以有些人动了歪脑筋,提供个人信息给所谓“中介”通过伪造证件的方式骗领住房公积金,殊不知等到的可能不是住房公积金,而是无情的铁窗。
越秀区人民法院刑庭朱永娟法官介绍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部分从职工每个月的工资中扣除,另一部分国家强制单位每月为职工缴纳,而缴纳的公积金最后归属于个人所有,并在特定情况下可由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或指定银行提取,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实质上是对职工住房的一种货币化补助。
住房公积金并非一般居民储蓄,而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不管个人和单位是否愿意都必须强制性地缴纳,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带有互助性,是国家为解决社会各阶层,特别是社会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而筹集的专项资金,通过控制资金的流动及使用途径,平衡社会各阶层购房能力的有力工具。市民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先去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网站查阅领取公积金需具备的相关条件及提取流程,符合相关规定才能领取住房公积金。切莫轻信社会上一些不需要任何条件便可领取公积金的谣言,更不能通过办理假证件、假材料等非法手段提取公积金,以免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居民身份证及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实行社会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因此无论出于任何原因,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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