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英:城镇化并不意味着"征地" 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新京报2013/01/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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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主开发农村建设用地需防利益分配不公。
按照现行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当投资者需要使用土地时,只能从国家取得建设用地。这意味着对于列入城市规划范围的农村土地,农民集体不能在遵守规划的前提下自主开发、自主招商,而必须将土地卖给国家,转变土地所有权性质。这个法律规定弊端甚多,社会各界的土地制度改革呼声主要针对于此。按这个规定,土地要素难以市场化,产生了严重土地利用效率损失的弊端。又因国家征地实行政府定价,导致征地价格政出多门,地价过低使农民利益受损,地价过高又造成城市建设的高昂成本,推动城市房价上升。政府依靠普遍征地、多种方式转让土地的办法人为控制建设用地供需,降低了土地流转的透明度,产生了腐败滋生的土壤,也引起农民不满情绪,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所以,通过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解决这些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改革的出路,只能是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允许农民集体在遵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土地实行自主开发或自主招商,形成建设用地市场,让农民在国家调节、市场定价的机制下,分享城市化利益。
做好这项改革要抓住两个关键。
一是政府要对市域范围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做好统一规划。没有合理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益人的利益还是难以保障,城市发展也会产生更大问题。规划的制定要基于不同层级政府的合理分权机制,在必要范围充分进行民主协商,并将规划转变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二是要在农民集体方面建立合理的土地开发利用自主组织,以保障普通农民的利益诉求,限度地防止权力失衡导致利益分配不公现象发生。这种组织可以利用现有农民自治组织,也可以成立新的组织。国内有的地方成立了“家乡建设委员会”主导集体建设用地开发,被证明是一个好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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