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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赠与行为有效不得反悔

房天下综合整理2013/01/24 13:36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编者按:在实践中,父母离婚时出于种种原因考虑,将自己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已屡见不鲜。然而,赠与行为发生后又反悔的情况也经常发生。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否受法律保护,又抑或,如果房子没有过户成功,那么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还成立吗?小编从多宗案件中发现,离婚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赠与行为有效不得反悔。

在实践中,父母离婚时出于种种原因考虑,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已屡见不鲜。但对于如何办理无偿赠与手续往往不得而知。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或在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中确定将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只是父母单方的意思表示,该约定只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甚至其中一方反悔,因赠与合同尚未成立,另一方诉至法院,法院也无法直接判令反悔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父母离婚时,除就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达成一致外,还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的一切手续。

父母离婚时如何将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2、房产所有权证。3、《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材料必须向税务局提交原件。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对当事双方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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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赠与子女后,父亲反悔拒不履行。2012下半年,清远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子女与父亲争夺房屋所有权的二审民事纠纷案,依法判令父亲须按照当初协议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源起:《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所有

谭某和张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分别于1988年和1994年生下一女小雪和一子小韬。因夫妻性格不合,两人于2007年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了书。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一项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有的一栋五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归女儿小雪、儿子小韬所有;此房屋未征得父母未再婚方同意,不得转让,再婚方无权过问;四层房屋由父亲谭某居住,五层由母亲张某居住,直至过世为止;如夫妻任何一方再婚的,将无条件退出房屋,交回子女保管使用。

离婚后,谭某认为子女年纪还小,并没有立即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仍由自己保管。四年多来,谭某与张某双方未对协议提出过反悔异议。现女儿小雪已大学毕业并走上工作岗位,次子小韬正读大学,两人遂请求父母将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房屋过户给自己。此事张某同意,但谭某坚决拒绝,并与子女发生多次争吵。最后,小雪和小韬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约定把房屋过户给自己。张某作为小韬的法定代理人(起诉时小韬未满18周岁)和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争议: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小雪和小韬认为,《离婚协议》是由父母双方共同签字并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文书,该协议签订过程是平等自愿的,且符合有关规定,理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父母对涉案房屋的处理,已形成了对子女的赠与关系,这一赠与关系已取得政府职能部门的确认,子女也已口头表明接受赠与。现父亲谭某没有履行协议约定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给自己,故诉请法院判令:确认父母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处理中的赠与关系依法成立;父亲谭某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给子女。

谭某辩称,《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中属于一种对子女的赠与。该赠与合同成立,但由于房屋未交付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因而未生效,自己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赠与。他认为,自己现在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合法的。

●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所有,子女也有赡养父母义务

市中院认为,涉案《离婚协议》是谭某与张某为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而协商签订的,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均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谭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双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谭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且双方订立协议已 过一年,受赠与人也接受了赠与,因此,谭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该判决还认定,子女有法定的赡养父母的义务。《离婚协议》中“此房屋未征得父母未再婚方同意不得转让,再婚无权过问。”和“如夫妻任何一方再婚的,将无条件退出房屋,交回小雪、小韬保管、使用”等部分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故无效。法院判决,小雪和小韬应按协议的约定,将第四层房屋由谭某居住,第五层由张某居住,就算父母再婚也不得收回,直至父母过世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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