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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天地华庭存消防安全隐患 物业起诉消防局

羊城晚报2014/04/22 09:51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今年首宗诉东莞市公安消防局的行政诉讼案件昨日开庭

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业主怨声载道,消防部门要求物管公司进行整改,因行政处罚纠纷,东莞市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今年受理的首宗起诉东莞市公安消防局的行政诉讼案件。

物业公司:

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案涉新天地华庭小区的消防安全问题已困扰业主多年,业主曾就此向媒体求助、向网络问政平台市长信箱反映,媒体也曾进行过相关报道,但事情仍未彻底得到解决。

今年1月8日,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寮步大队接到群众投诉后,联合横坑派出所、良平社区等单位到小区进行消防检查,发现水泵房有一台水泵启动不正常、室内消防栓部门无法正常出水、没有压力,室内消防栓未保持完好等情况,对原告进行处罚20000元,并责令原告于5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停喊冤:“接到整改命令后,对于消防检查存在的第1项和第3项问题已经进行了整改,但第2项确实无力整改。”物业管理公司理由有三:称首先是历史遗留问题,不应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小区的消防设备在物业管理公司接手前一直处于瘫痪状态,这是原开发商等方面的责任,消防大队在小区消防设备瘫痪的情况下,还给出了验收合格书,导致了开发商推诿责任。

其次,原告接管该物业后,先后跟业委会、开发商进行沟通,并请求房产管理局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均未果。

最后,彻底整改消防设备需要大量资金,已远远超出日常维护的范畴,物业公司无力承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寮步大队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

消防局:

内部约定不能免责

公安消防局答辩称: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的内部约定,不能免除其维护公共设施的法律责任,因履行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可向开发商等主体进行索赔;关于整改期限,考虑到原告的现实情况,如果原告认为在5天内无法完成,可以向消防局反映,可以按照相关的程序对该特殊情况进行宽限处理。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视频、消防监督检查现场记录及相片、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谢颖,通讯员廖蔚、李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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