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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住房补贴文件及转业干部住房补贴

房天下综合整理2012/09/18 13:41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1998年市直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点的基础上,1999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

住房货币化分配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1997年12月31日(含)前调入大庆参加工作,符合住房分配条件,又未分到住房的职工,可按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计发货币补贴;但考虑到单位经济承受能力,仍按单位职工分楼排队顺序分期分批一次性补齐。具体补贴办法:无房户货币补贴金额=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补贴面积—按原房改售房政策计算个人应负担的补贴面积购房款。对没有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按原房改政策,以货币形式补差,货币补差金额=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补差面积—按原房改售房政策计算个人应负担的补差面积购房款。

“新人新政策”:1998年1月1日(含)之后调入大庆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调入、参加工作第三年起开始发放购房补贴。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可以一次性支付前5年的购房补贴,其余部分分15年逐月补贴。购房补贴额=职工月固定性工资×职务补贴系数×购房补贴比例系数。其中,固定性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务补贴系数分别为:工勤人员、科员1,副科级1.1,正科级1.2,副处级1.3,正处级1.4,副厅级1.5,正厅级1.6;购房补贴比例系数为60%。

夫妇中一方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另一方不得领取购房补贴;夫妇中一方领取购房补贴的,另一方不得再按原房改政策购房、租房。

领取购房补贴的单位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过优惠政策住房的,则从结婚之日起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未领足20年购房补贴离、退休的职工,按其离、退休时补贴标准继续领取购房补贴,至满20年止。

在计发补贴期间,职工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从职工调离之日起停止计发补贴;新工作单位应在原计发补贴月数基础上继续发放补贴,连续累计满20年为止。

在计发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之日起停止计发补贴,本人帐户中的购房补贴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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