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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如何取公积金

房天下综合整理2012/08/08 14:57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提取条件

第四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第五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四)、(五)、(七)、(九)情形提取公积金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六条 缴存人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缴存人调离本市,缴存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或转移到新调入城市。

第八条 缴存人符合一项(指偿还贷款或付房租)或者多项提取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但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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