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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接收没收物品采取公开拍卖

东亚经贸新闻2017/02/28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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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及我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管理工作发展实际,省财政厅对2005年印发的《吉林省罚没物品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原《吉林省罚没物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办法》中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对没收物品实施收缴、保管和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没收物品管理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严格规范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调换或者擅自处理没收物品。

行政执法机关对没收的物品,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物品清单,并根据物品不同性质和用途,按照一定原则进行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对拟上缴的不动产、大型机器设备、大宗生产生活资料等不易移动的没收物品,应当采取就地封存、委托专业部门保管等保全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将移送物品清单随同相关文件、证书、保管凭证等,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销毁没收物品时应当编制清单,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没收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必要时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财政部门对接收的没收物品,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不宜公开拍卖的物品外,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处理方式。在处置没收物品前,应当对物品进行必要的整理和维护;对房产、车辆、股权等涉及权属转移物品的权属关系进行复核、调查和取证;对金银、玉器、手表等贵重物品应当进行品质鉴定。

对拟拍卖的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中介机构无法评定价格的特殊物品,可以参照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或与执法机关商议定价。

没收物品变价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物品拍卖、变卖以及残值出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没收物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含评估费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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