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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首付房款向岳母借来 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房地产时报2013/05/26 10:30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房地产时报2013年5月25日报道 2007年6月,范某(男)与周某(女)结婚,在徐汇区购得一处房产。总价150万元,首付120万元,贷款30万元;范某出资60万元;余下首付款60万元,由范某向周某母亲借款;房产登记在范某与周某两人名下。2009年,房产全部贷款结清。 2010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房产各占50%份额。

2012年,双方离婚,对于该套房产的分配以及借款债务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范某认为:房产的首付款实际为自己出资以及其向周某母亲借款,理应占有房屋大部分份额;夫妻双方借款系为了购房所用,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周某认为: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已经约定了各半所有;借款为范某婚前个人借款,范某理应使用房产的一半来归还自己母亲的借款,故房产应当全部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1.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双方共同共有,且以书面形式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各半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房产为范某与周某各50%份额。

2.范某婚前借款60万元,系范某向周某母亲的借款,由周某母亲另案向范某及周某起诉进行主张。

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为周某所有,周某支付范某一半房产折价款。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一、在双方购房出资不同的情况下,书面约定房产各半所有是否有效?

本案中,无论范某向周某母亲的借款属于个人对于房产的出资还是被算范某与周某的共同出资,范某对房产的出资都会远高于周某的出资。范某是否可以要求多分得该房产的份额?《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份额。

依照以上规定,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房产各半所有是符合法律规定。范某在婚后与周某的书面约定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处分自己共有财产,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范某再以其出资多于周某而主张房产的大部分份额,系推翻其2009年时书面约定,于法无据。

二、范某的该笔借款系婚前所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范某个人债务?

周某主张,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前,系范某的个人债务;但是,律师认为::该笔借款系用于双方结婚购置婚房所用,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第二:正常情况下,从双方购房到结婚期间,范某是无法归还借款的;即以结婚为目的借款,大部分的还贷时间将会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借贷,应为范某与周某的合意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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