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晋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
房天下2012/08/15 13:31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一、晋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二)申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
(三)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夫妻离异的单亲家庭提出申请,离异时间需满3年;单身者提出申请,需年满35周岁。
二、晋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
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审核后盖章(有工作单位的还需工作单位盖章),持相关证明和证件,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组织评议、张榜公示后,对无异议家庭上报建设部门。
4、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审查核实、媒体公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申购对象。
附:
晋城市人民政府 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 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87 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 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 家庭收入、 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 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 负责本 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 (一)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 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 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 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