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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卖房租房 税暂由地税代收

成都日报2016/04/01 04:48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的公告》已于本周发布,公告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 税。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 税税制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税。值得注意的是,《公告》除规定营业税改征的 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外,对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 税,则明确为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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