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华西都市报2014/12/26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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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2、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公告称,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自2014年12月13日起,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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