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未全面放开"以人查房" 公检法有权查询
成都商报2014/06/05 06:32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中并没有“以人查房”字眼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申请查询相关资料。再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单位及工作人员,仍需要对相关资料保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有关“以人查房”写入《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消息,近期引起关注。“该说法存在误读,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在于确认和保护不动产权益。”国土部地籍司一位人士透露。
国土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出,力争在6月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据一位参与草案研讨、接近国土部的消息人士介绍,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反复修改,已形成初稿,目前已上报国务院。草案中并没有“以人查房”字眼,而是新增了查询服务,但对信息查询有相对严格的规定。
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将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服务。“不动产是一种物权,合法合规的提供的服务符合物权法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金明介绍。
在国土部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看来,依法提供查询服务写入条例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以人查房”。
2012年下半年以来,“房叔”、“房姐”事件频发,引发各界对于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在此背景下,国内多地相继出台相关法规,规范“以人查房”,比如福建漳州规定,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房屋 权证编号进行查询。
所谓的“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来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虽然各界对其放开有预期,但并不符合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精神。”严金明介绍,不动产是一种物权,是可以出于某种需求公开公示的,但需要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
实际上,查询相关信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权利人、利益相关方,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另外一个是公检法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案件相关的信息。
此外,草案十分强调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单位及工作人员,仍需要对相关资料保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在有关《不动产登记条例》涉及的不动产登记现状中明确,土地登记(包括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归国土部门;土地承包权登记归农业部门;房屋登记归建设部门;林权登记归林业部门;草地登记北方归草原局、南方归农业部门;海域登记归海域部门。
各部门在登记权属部门的登记信息时,将依照登记内容数据分别建立土地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土地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林业管理系统、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据了解,草案提出应实现登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该平台由国土部负责,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主管部门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该基础平台一旦与个人信息等各项系统并轨,将为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完整、准确掌握官员房产信息,提供了制度和技术条件,这对于反腐有重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