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普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 科学制定政策
包头日报2012/11/28 04:30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普查目的
配合全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工作,对青山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详细掌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和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为上级部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科学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和规划提供准确数据。
普查方式
普查按照“实事求是、把握标准、全面普查、客观统计”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行申报、入户调查核实与查阅户籍、房屋权属、房屋面积等相关档案的方式进行。
普查时间
(一)自主申报时间:2012年10月20日—2012年11月30日止。
(二)入户调查、查档核实、公开公示时间:2012年12月1日-2013年1月15日止。
(三)建档汇总、数据上报时间:2013年1月15日-2013年3月15日,汇总上报最后时间为2013年3月30日前。
【相关新闻链接】
普查对象
普查以户籍为单位,家庭成员均为普查对象(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户口已迁出的配偶和在校子女仍视为家庭成员)。普查对象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青山区户口或连续三年在青山区居住的无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6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9628元)。
(二)具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和低收入证的家庭。
(三)具有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或非本区户籍人员但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同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
普查程序及要求
1.自行申报。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自行申报,领取并如实填写《包头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暂住证(居住证);
(2)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和无房证明);
(4)烈属、劳模、残疾、低保、特困的,需提供有效的证明;
(5)非本区户籍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6)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辖区内自行申报的中低收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民政部门配合调查核实低保和低收入家庭)。
3.查档核实。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入户调查通过的家庭进行查档核实。
4.公示、上报。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辖区内核查确认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明细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中低收入家庭现住房情况和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统计汇总上报市住房普查领导小区办公室。
5.2011年以前享受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列入此次普查范围(备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单独汇总)。
6.普查登记时间为10月20日至11月30日。此次普查将作为今后几年青山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的主要依据,符合条件的家庭及个人务必积极参与。
【相关新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