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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拒付违约金被限制出境

齐鲁晚报2013/03/17 07:49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开发商延期交房拒付违约金,败诉后玩起抽资移民把戏,经过业主代理律师和受理法官的努力,跑路的开发商被限制出境,最终赔付40万元违约金结案。

延期一年交房开发商拒付违约金

滨州市民王先生2008年7月2日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格林春天1号楼某单元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将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令王先生没想到的是,直到2010年底他才拿到房屋钥匙,而且小区的其它配套设施仍未完工。

合同第九条中有开发商延期交房条款,其中规定,“出卖人交房超过90日后,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王先生一打听,发现与他同时购房的很多业主也没有办理交房手续。“2008年买房子,2010年底才拿到钥匙,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我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王先生说。这样,王先生与其他40名业主一起,于2010年12月27日向滨州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011年3月,滨州市仲裁委裁决业主胜诉。业主本以为可以松一口气,但是此时开发商却拖延办理房产证,并且要求业主签订放弃执行承诺书。“我们有好几个业主都是为了让孩子才买的这房子,没有房产证孩子没法,这不胡闹么。”业主李先生说。据了解,为了让孩子顺利,有十几个业主被迫与开发商签订了此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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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资移民账户仅剩5元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延波是此案代理律师,据他介绍,2011年8月,业主与滨城区法院执行一庭法官在滨州各大银行查询了该房地产公司的账户,发现账户均无资金。原来,开发商败诉后,为了逃避履行责任,已将全部资产转移,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难。他说,“这家公司的注册资金是2000万,但是最后查账时账户上只剩下五块钱。”

胡律师介绍,如果有证据证实开发商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违法行为,而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依法追加责任股东作为案件被执行人。

2011年8月底,业主与律师一道前往滨州市工商局调取该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向中国银行调取该公司原始验资材料,发现其股东确实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而且,此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已移民澳大利亚。2012年4月26日,滨城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同意追加陈某等两人为被执行人,并于5月底作出对陈某等采取限制出境的裁定。

维权两年获赔40多万元

2012年7月初,41名业主的代理律师与经办法官三次前往山东省高院办理限制出境手续,省高院又协调省边防总队对陈某采取了出境布控措施。至8月初,确认陈某被限制在境内,无法出国。

2012年8月底,在滨州中院对陈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两个半月后,该案在山穷水尽之时终于迎来转机,陈某迫于个人原因必须马上返回澳大利亚,“失踪”多年的陈某次正面“现身”,他通过代理律师一再表示自己的歉意和无奈,希望大家“网开一面,放他出国”。

10月初,在市、区两级法院经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律师经过多轮谈判,陈某最终通过其担保人一次性支付给业主80%的赔偿款。2012年10月25日,经过仲裁委、法院、律师和业主们近两年的努力,该起群体性诉讼终于得以结案,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2012年12月,担保人款项转入法院账户,业主办理领款手续共领取到违约赔偿款40余万元。

胡延波律师介绍,近年来,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涉及开发商交房、办证、面积差异、定金合同、房屋质量、银行按揭等的类型,该案属于较典型因开发商交房引发的群体性诉讼的案件。对此,胡律师呼吁市民,一旦出现此类纠纷首先要积极和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确保维权行动的合法性及有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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