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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房 政府可优先回购

新华网2008/02/25 21:16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日前,哈尔滨市出台新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首次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做出限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方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政府可优先回购。

近年来,随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力度的加大,哈尔滨的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也几经调整:从2004年开始,哈尔滨市政府首次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要以减免开发商土地出让金的“补砖头”方式,先后审批建设了泰山小区、香木小区等6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而从2006年起,哈尔滨市实行新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政府不再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而改为对购房户进行每户3万元的补贴,由“补砖头”转为“补人头”。但哈尔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虽几经调整,政府对于群众关心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

对此,近期出台并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新增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控制性规定。新办法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等价款。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家庭,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或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政府退还原货币补贴款,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办法》同时还调整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由原《办法》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2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调整为“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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