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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滨州 网2017/11/02 11:01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要求,强化地方 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经 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县(区)主体责任。各县(区) (管委会)是承担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预警、约谈、督导和问责,并将相关情况报 。(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二)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调控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市场形势,把握市场动向,沟通共享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控措施。按照 《关于印发2017年滨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定期在“中国滨州”网站及部门网站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各县(区) (管委会)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制度、监测分析制度、督导问责制度;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牵头,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科学调控市场供应,改善住房供需关系

(一)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要发挥土地供应的“闸门”作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规划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规模;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及时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批准文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牵头,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二)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准确预判市场走势,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总量和去化周期,从供给侧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商品住房供需变化情况,依法依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用地性质、商住比例、户型结构等调整的进行论证和审批,调整房屋供应类型,满足市场住房需求。(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牵头,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条件。住宅用地竞价方式主要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或“限地价、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对地价偏高、建安综合造价偏低的项目严加 ,确保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牵头,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四)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加快商品住房供应节奏,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机制,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有效供给。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审批快速通道。(市公共 审批服务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牵头,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2017年全市计划改造棚户区1.11万户,基本建成5351户。各县(区)要按照各自任务目标,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根据本地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棚改居民意愿等,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适度扩大保障范围。(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单位牵头,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一)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把握住房信贷投放节奏,禁止开展 、转按揭等违规业务,加强对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管理;严格购房资格审查,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作为购房贷款的审核依据。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不得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抑制 性购房。(人行滨州 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市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牵头,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租房 制度,简化租房 手续,优化服务程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租房人办理居住证。加强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租房人办理居住证后享有的义务 、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实到位;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鼓励新市民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需求。(市公安局、市 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市住建局等部门、单位牵头,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强市场交易 ,规范市场发展秩序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 。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 ,全面落实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严格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合理定价、一房一价、一套一标,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 办法》《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预售资金 ,防止资金挪用、楼盘烂尾等问题的发生。规范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及变更撤销管理,建立数据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积极应用相关数据信息开展税收风险防控,防止炒作期房、偷逃税款等问题的发生。住房成交量高、房价稳控压力大的县(区),实行新购住房限制转让措施,即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产权证书至少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购房限制转让时间不少于3年。各县(区)要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牵头,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强化二手房交易 。全面实行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制度,实现贷款审核发放、税收征缴与网签备案合同相关联,防止二手房交易中出现交易欺诈、哄抬房价、骗取贷款、偷逃税款等行为。全面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 制度,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将二手房与一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 和调控范围,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惩戒,防止二手房市场 。各县(区)要针对二手房交易 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滨州 支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牵头,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字〔2016〕103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集中打击囤房 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滨房治办字〔2017〕1号)要求,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活动和专项行动,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 、囤积房源、 、违规销售等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并将违法违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各县(区)要强化检查和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将查处的典型案例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牵头,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强化监督指导,加强舆论引导

(一)强化工作监督指导。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区)房地产市场工作的监督指导。市住建局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承担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责,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落实上级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和改进住房用地供应;市规划局要加强供地、供房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市物价局要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人行滨州 支行要加强对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指导和政策支持工作。(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牵头,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力宣传、正面发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理性购房。(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牵头,各县区人民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滨州市人民 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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