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Fang.com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安康楼市2017/05/15 10:36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章总 则

条 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降低和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推进各方当事人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管理部,下同)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以解决自住住房为目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并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制度的管理意见》,由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项目合作制度。银行、开发商、建设方等项目合作的各方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后方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二)在安康行政区域内新开发销售、建设的楼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方提供相关资料,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

第五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委托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委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在安康市或省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八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能提供两年内有效证明材料;

(五)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本人或直系亲属自住住房装修装修贷款适用于正在装修的情形,须经两名以上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确认;

(六)偿还本人在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

(七)个人和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申请贷款之日前六个月内无提取公积金记录;

(八)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九)异地缴存职工当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参照购房价格、月还款能力、贷款年限、信用报告等因素综合核定。单笔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5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二)贷款额度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总价款的80%;购买二套自住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不高于应付总价的70%;保证方式为房屋抵押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的80%;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做为质押物的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三)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

(四)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下,装修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装修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贷款期限1至30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二手房、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个人征信报告和抵押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报告。借款人及其配偶须授权受托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信用情况并出具个人征信报告。

借款人或配偶近三年连续三期以下或累计六期以下,且已还清资金的,借款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委托方可以受理其贷款申请;近三年连续三期以上或累计六期以上,委托方可以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抵押房屋评估现房、期房抵押时不需要评估,二手房抵押时借款人需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取得所抵押房屋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可以采取质押、抵押、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合保证、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按揭)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 质押。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1.银行定期存单;

2.凭证式国债;

3.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质权人为委托人。质押物由委托人或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应办理冻结、止付、核押、收押手续。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四)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抵押。

(一)抵押人应以借款人及其配偶为主。

(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抵押人具有所有权的房屋;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三)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建)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抵押权证由委托人或受托人保管。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五)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抵押。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建工程可以抵押,所抵押的在建工程须主体完工,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同时抵押。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合保证。

指若干名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和其他资产、收入为借款人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按揭贷款)。

(一)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阶段担保方式。

(二)保证人与委托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缴纳按揭保证金

(三)保证人须与借款人、委托人、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全额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第六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委托人认为该房产需要办理房屋保险的,借款人需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保险手续。保险单由委托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向本人、配偶缴存地的管理部,或向购建房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借款申请,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已婚职工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单身声明、结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销户证明)。

(三)个人征信报告。

(四)还款账户证明。

(五)住房消费贷款,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提供:

1.购买商品房,提供签订日期两年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附银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提供签订日期两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签订日期两年内房管部门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4.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日期两年内的《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证明文件,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确认;

5.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两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

6.装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装修合同》、《装修预算书》。装修贷款适用于正在装修的情形,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

7.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所指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近三个月以上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还款流水和贷款余额证明。

(六)根据保证方式不同,分别提供:

1.质押,提供质押物权属证明。质押物属第三方的,提供第三方及其配偶同意质押的承诺书和身份证明;

2.抵押,提供抵押抵押物权属证明及评估报告。抵押物属第三方的,提供第三方及其配偶同意抵押的承诺书和身份证明;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合保证的,提供保证人及其配偶同意担保的承诺书和身份证明;

4.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按揭),提供开放商阶段性保证承诺书。

(七) 申请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出具的缴存证明。

(八) 涉及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九) 委托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递交资料的同时,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等相关当事人应到管理部当面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管理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批量办理人数较多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同意后审核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的房屋抵押(预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受托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第八章 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包括:

(一)一次还本付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每月均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中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其公式为:

R=PA(1+A)T/[(1+A)T-1]

其中:R—月还本息额;

P—贷款本金;

A—贷款月利率;

T—贷款月数。

(三)等额本金还款。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其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部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6个月后,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期限不变重新计算月还款额”或“缩短还款期限”任意一种方式。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行使抵押权或质权,并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九章 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须与委托人、受托人、担保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制定。

第三十三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风险控制等事项。担保合同可以并入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核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章 贷款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产包括受托人发放的贷款及形成的担保债权、担保物权。

第三十七条 贷款资产管理的范围及内容为:

(一)正常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贷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出质的权利的登记;

(四)担保债权、担保物权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要加强全市公积金贷款资产日常管理。贷款资产管理要求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能够随时提供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贷款资产管理由委托人、受托人负责实施。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及处置

第四十条 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或依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贷款,构成;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借款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抵押物毁损,价值减少、质物明显减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法律救济和违约救济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部分贷款;

(四)依约处置担保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约定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七)对骗取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委托人及受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贷款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章制度及办法,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追回贷款外,对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搜索推荐

安康房天下特价房安康房产房价新房买房

投诉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首页>头条>正文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