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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白沙园区绿博园东侧,九州路南侧、牡丹一街西侧名门紫园一期7号楼102房产

低于评估价20%一拍
08月20日 10:00开始
  • 364

    起拍价

  • 454

    评估价

拍卖信息

  • 保证金:

    ¥300,000

  • 起拍价:

    ¥3,635,200

  • 加价幅度:

    ¥5,000

  • 单价:

    11505元/㎡

  • 折价率:

    8折

  • 面积:

    315.97㎡

  • 朝向:

    东西

  • 装修:

    不详

  • 拍卖方式:

    升价拍

  • 优先购买权人:

  • 延时周期:

    暂无

标的物详情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标的物情况摘录自豫郑方正评字202606150A号评估报告

    拍品名称

    郑州市白沙园区绿博园东侧,九州路南侧、牡丹一街西侧名门紫园一期7号楼102房产

    执行来源

    司法裁定2026)豫01执恢122号

    权证情况

    法院执行裁定书

    拍品所有人

    XXX(公司)

    权利限制情况

    被法院查封

    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1、拍卖对象

    拍卖对象为:郑州市白沙园区绿博园东侧,九州路南侧、牡丹一街西侧名门紫园一期7号楼102房产,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证载所在层数/总层数:1-4/5(含-1层),建成年份:2016,建筑结构:钢混,房屋朝向:东西,建筑面积:315.97㎡,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450.49㎡。户型:联排别墅,1层:一室二厅一厨二卫;2层:二室一厅二卫,带露台;3层:一室一厅一卫;4层:一厅一卫,带露台;带地下室,带2个车位 ,带花园。

    2、区域状况

    交通状况:附近有九州路、锦荣路、屏华路等主次干道,有中牟1路、中牟20路、中牟21路等公交车及地铁8号线在附近设有站点,小区规划有停车位。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附近有中牟县紫圆实验小学、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郑东新区校区)、郑州中国绿化博览园、方特旅游度假区、国家税务总局中牟县税务局刘集税务分局、中牟郑银村镇银行(富贵路支行)等,区域内公共配套、生活设施较完善。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标的物情况说明:

    位于郑州白沙园区绿博园东侧,九州路南侧,牡丹一街西侧名门紫园一期6号楼104、7号楼102、7号楼104、23号楼104的4套房产(权证号:豫(2018)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05267、0004243、0004242、0005647号),总建筑面积1236.32㎡,分摊土地面积1556.14㎡该房屋结构为钢混,已完工,该房屋办理有不动产证,已含座下分摊土地,房屋与座下土地一致,为联排别墅,房屋坐落及分户结构明晰,其中6号楼104及23号楼104为毛坯房,7号楼102及104为样板间,评估报告中已列明装修情况并附有照片,评估价格已包含装修价值,上述房屋均存在地下车库,无租赁、无占有、无物业欠费且均为空房,拍卖后可正常交付。

    特别提醒:

    1.不动产拍卖:是否纳入限购政策范围,如纳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执行

    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1.标的物过户登记、退税费等手续由买受人在收到法院成交确认裁定书后  30  日内自行办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后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相应税费。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向法院申请退还税费的,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退还相应税费

    2.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3.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4.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2)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3)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4)其他无担保债权。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案件承办法官电话:法官  0371-69520608 18595677739 (请工作时间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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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工具

    市场价值7.5

    折价率8折

    房屋价值7.5

    • 市场价值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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