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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光明路1号12号楼1单元14层1401房产

一拍
03月01日 10:00开始
  • 35

    起拍价

  • 35

    评估价

拍卖信息

  • 保证金:

    ¥40,000

  • 起拍价:

    ¥350,000

  • 加价幅度:

    ¥3,000

  • 单价:

    3691元/㎡

  • 面积:

    94.83㎡

  • 楼层:

    14层

  • 电梯:

  • 拍卖方式:

    升价拍

  • 优先购买权人:

  • 延时周期:

    暂无

标的物详情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拍品名称

    巩义市光明路112号楼1单元141401房产

    拍卖依据

    2025)豫01814252号之一

    权证情况

    权证号码(合同号):GY17003629780

    拍品所有人

    被执行人崔某某

    拍品现状

    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

          成套住宅

    租赁情况

             

      

    是否腾空

    毛坯

    优先购买人

        

     配套情况

    有电梯

    权利限制情况

    1.被法院查封;2.本次拍卖不含室内可移动物品

    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拍卖对象:1.巩义市光明路112号楼1单元141401房产。权证号码(合同号):GY17003629780,成套住宅,总楼层17层,所在楼层14层,221卫,建筑面积:94.83平方米,毛坯房,有电梯。

    2.限购情况:本院司法拍卖的商品住房已纳入限购政策范围,自20221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执行。

    3.成交后税费情况:标的物过户登记、退税费等手续由买受人在收到法院成交确认裁定书后10日内自行办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后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相应税费。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向法院申请退还税费的,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退还相应税费。

    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2)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3)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4)其他无担保债权。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4.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过户、交税的,由买受人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完成过户的责任资费,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置。

    案件承办法官电话:崔法官 18638569369(请于工作时间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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