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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标准常识五问五答

营养奶粉楼主

2016-06-28

交房指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

接下来就来说说交房标准常识的五个问题吧!

1、问: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有哪些?

答:主要是以下几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2016-06-28

2、问: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其实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在此应注意:

(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


2016-06-28

3、问:刚交付的房子,购房者没办理入住手续,自己先查验了一遍,发现有水从卫生间深入相连房间的明显痕迹,购房者能不能收这样的房?

答:购房者可书面向开发商发出拒绝收楼的通知和要求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要求。否则将追究其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前,购房者不应办理任何验收楼宇和领取钥匙的手续。


2016-06-28

4、问:对于房屋存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在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主要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上,应注意买受人是否行使了其注意义务。因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对其质量会进行必要的检验,这也是买受人应该行使注意义务,对于一般验收能够发现的显而易见的瑕疵,买受人应在接受时提出。在取得房屋后,买受人发现的明显的房屋质量瑕疵的,若无其他规定,出卖人可不负责任,应由买受人负责维修。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存有质量瑕疵的出卖人对此也不再负有任何责任,但有规定的除外。

(2)对隐蔽质量瑕疵的处理。对采取通常方式一时难以察觉,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重,甚至不能使用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额财产及人身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

(3)对隐瞒质量瑕疵的处理。出卖人已知而故意隐瞒的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出卖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0条——第155条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


2016-06-28

5、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他相关的纠纷的解决是选择诉讼好还是选择仲裁好?

答:一般地说,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仲裁庭可以包括房产行业的,他们更了解该行业的各种习惯,甚至可能相当深入地了解纠纷的技术经济细节,其缺点是仲裁员的选择如果过于偏重行业则可能导致法律知识不足,所作裁决偏离一般的法律习惯。仲裁解决纠纷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当事人有机会选择仲裁员,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仲裁的主要缺点是仲裁庭没有法院那样的强制力,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实现。此外,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在仲裁中失败一般就没有机会补救了,而法院大多实行上诉制度。当然了,一裁终局从另一个角度讲,比起法院的二审终审制度要从时间和经济上节约很多。


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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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