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套房贷款 | 三套房贷款 | 保障房建设 | 外地人购房 | 公积金贷款 | 房企开发 | 土地供应 | 其他 |
北京 | 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50%,利率1.1倍。 | 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确保完成2010年新开工建设和收购政策性住房13.6万套,占全市住宅新开工套数50%以上,竣工政策性住房4.6万套的工作任务。 | 不能提供1年以上北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北京市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 公积金判定二套或者三套房的原则已改为“认房又认贷”。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的二套房判定标准完全一致。 |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 今年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50%以上。 | 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同一购房家庭只能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
浙江 |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 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确定 | 将70%供地结构要求以及保障性住房用地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 |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境外的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 | 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已发放的开发贷款要采取保全措施,并暂停审核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 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要及时协调落实住房用地计划,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地块,并且必须将70%供地结构要求以及保障性住房用地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 | 浙江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商品住房现售试点工作 |
青岛 | 同"新国十条" | 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市区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00套,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00套规划为住宅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10%)和限价商品住房(20%) | | 同"新国十条" |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 | 2010年,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规模,不低于各类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7%;今后3年不低于70%。 | |
西安 | 同"新国十条" | 同"新国十条" | 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共配建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要求商品房、经适房、棚户区改造中廉租房配建比例分别不低于5%、15%、30%。 | 对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地区,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土地及资金,统一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住房。 | 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 将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止开发商挪用、抽逃预售资金,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所售楼盘建设。 | 对于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于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
深圳 | 同"新国十条" | 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年内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5万套,分配供应1万套,发放5000户低收入户籍家庭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工作目标。 |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 同"新国十条" | 对存在土地闲置和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严禁各种名目的囤地炒地行为。 | 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供应量占"十二五"期间新增住房用地供应量的比例不低于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