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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安局副主任开套牌车肇事 只被警告惹争议

闲蛋超人楼主

2005-05-20

5月10日,本报报道了温州市鹿城区110指挥中心副主任沈诺驾套牌车肇事逃逸一事。16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对此事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为沈诺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没有作出任何处罚,只是让被撞方与沈诺进行调解。目前,沈诺只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面对这样的处理,被撞方不禁发出这样的疑问——

  警官肇事逃逸 只被党内警告?

  事件回放

  3月23日,温州市区南塘桥到三板桥路段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事故,肇事宝来车司机逃逸。经调查,肇事车主是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沈诺(又名沈纯),且他驾驶的宝来车还是套牌车。

  随后,沈诺在私了无果的情况下,又编出个朋友来“顶包”,一系列反常事件使这起普通的车祸变得扑朔迷离,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5月8日,温州市公安局一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证实,温州市公安局纪检委已将此事调查清楚,发生车祸时开车肇事的人就是沈诺,随后将此事移交给鹿城区公安分局处理,鹿城公安分局纪委初步作出的决定是给予沈诺党内警告。

  交警认定

  沈诺负全责 但未作处罚

  本月16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对沈诺撞车一事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是:2005年3月23日驾驶浙KK5806(经查系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在途经划龙桥路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地段时,车头碰撞前方同车道由谢海桃驾驶的浙CT0971号轿车尾部,造成谢海桃轻微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沈诺逃离现场。

  对认定书上“逃离现场”的说法,记者采访了律师,律师认为,逃逸是对事故认定的法律专业术语,逃离是生活中的一种语言,从字意上理解是还没有确认其为逃逸的一种说法。

  同时,温州交警还认定,沈诺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没有与同向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以致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引发事故根本原因,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谢海桃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温州市交警支队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确认,之前一直疑问重重的那辆无牌宝来车,发动机号为BAF058387、车架号LFV-BA11J033066322,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是沈诺本人的车。

  昨日是全国公安局长接待日,在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接待信访的是分局娄副政委。他明确告诉记者,沈诺的处分就是党内警告,公安分局这个案件没有移交给任何部门处理,沈诺也没有受到行政处分,目前仍然在上班,其他的则不愿多说。

  受害人

  我们感觉处理不公平

  当事人谢海龙和谢海桃两兄弟在接受本报记者再次采访时声称,他们压力很大。他们在老家的所有亲戚和同村的人都知道这个事情了,而且劝他们不要纠缠了。

  “对方毕竟是官员,我们已经没有信心了”,两兄弟伤感地告诉记者:“这个事情如果倒过来,开套牌车的是我们出租车司机,结果肯定不会是这样的,我们感觉这种处理不公平,我们举报这个事情已经两个月了,但事情连一点有影响力的进展都没有,仅仅是一个党内警告而已。”

  谢海龙还说:“假如我们出租车司机开套牌车在街上肇事后逃逸,也只给一个警告处分,我想我会让我的子孙都要记住这个恩典的。”

   谢海桃称,在4月中旬的时候,他曾给温州市公安局一负责调查这个案子的人打过电话,对方告诉他这个案子已经基本查清楚了,但后来的消息就什么也没有了。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部门在受理交通事故以后24小时内应当对违法方做出处罚,对吊销驾驶执照的情况是3天。但直到目前,谢海桃两兄弟还没有接到过公安机关就这次事件的任何处罚决定。

  律师

  当事人可起诉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

  在这起事故中,对当事人沈诺目前只进行了党内警告处分。这个结果是不是合乎有关法律条文?记者采访了律师。

  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沈诺肇事逃逸(法律上没有逃离一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于200-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第101条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开套牌车属于挪用他人牌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应当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

  从这些情况来看,对沈诺的处罚只是党内警告显然是处罚过轻,如果当事人出租车司机一方在认为有关部门处罚过轻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39条,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执法队伍应正视内部人问题

  看了本报5月10日《温州警官驾套牌车肇事逃逸》的报道,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胡经琨主任告诉记者,他非常惊讶,温州竟然有如此警察。

  胡主任告诉记者,执法者自己应该是实施法律法规的榜样,只有自己在执法时能够依法办事,才能够为自己手中的执法权力把好关。要求老百姓要做好的东西,自己应该先做好,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民心民意,才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他认为温州出现这样的警察,“严重损害了温州公安的形象”。但他强调他是以个人的身份来谈论此事的,不代表人大。

  胡主任同时认为,执法队伍的领导不应该放任此事不处理,事情从发生到现在,都快两个月了还没处理。肇事逃逸是违法行为,作为警察肇事逃逸,为什么只有纪委的一个党内警告处分?按照法律,肇事逃逸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且开的还是套牌车。

  “这种做法明显与法律相违背”,胡主任最后说,作为执法队伍,应该正视内部人的问题,才能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不正视自己队伍出现的问题,只会带来更严重的问题。

2楼

2005-05-20

200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