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人注意,你在外地交的养老保险可以这样领↓ ↓
走南闯北,多地就业参保的钢印宁
6月13日,江苏省人社厅转发通知,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详细回答了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在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
就是这份通知↓↓↓
养老保险领取地视5种情况而定 确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 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 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 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 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未再流动就业,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
符合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为待遇领取地;
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在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
小编表示已经绕晕了~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一次性补缴年限有规定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各工作地。
江苏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按相关规定执行,即1998年1月至6月按11%转移资金,2006年1月至6月按8%转移资金,但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
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小伙伴注意了
转入地可不认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也可由参保人员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补缴地。 |
还可以这样啊
我才交了几年啊
从来没在外面交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