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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菁苑业主张某、穆某诉重庆市规划局案进展说明

mouseandcat楼主

2007-08-16

由于丽水菁苑小区有近三百业主诉重庆市规划局违法行政案(撤销0310、0311号规划许可证),重庆市高院指定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不知缘由)管辖。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将所有业主的起诉正式立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九龙坡区法院应当最迟于7月27日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规划局应当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即最迟于8月6日)将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及依据提交人民法院。2007年8月7日,被告举证期间届满的次日,丽水菁苑小区业主代表陪同本人前往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阅卷,被行政庭内勤告知被告未提交证据和依据,我们空手而归。
     2007年8月10日,九龙坡区法院行政庭通知业主代表接收被告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其解释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是7月30日,所以被告的举证期间于8月9日届满)。在行政庭转交的证据中,被告应当提供的附图(相关规划设计图)并没有一并提交,其解释是法院同意被告于正式开庭时提交相关图纸。
     由于我们应当掌握案件的全部情况,坚决要求法院敦促被告提交相关附图,法院最终于8月13日下午5:30左右责令被告提供了相关附图。
     法院原定于2007年8月16日上午9:30分开庭审理张某、穆某起诉的案件。因为被告举证迟延的原因,我们向法院提交了三个申请:一、将案件延期审理;二、申请调取我们不能收集的证据;三、追加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谢家湾街道办事处为第三人。
     上述申请提出后,该案承办人口头答复:一、案件不可能延期,若不来开庭,后果自负;二、不会调取证据,原告的举证期间届满了(注: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最迟可以在开庭前举证),不会接收申请;三、是否追加谢家湾街道办,由法院决定。
     鉴于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方三项申请的驳回,我们并不能在16日上午的庭审中作出充分的意见表达。所以,原告方缺席了该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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